单位在何种情形下不得辞退女职工?
发布时间:2025-12-28 01:46 浏览量:10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框架下,针对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作出了明确且清晰的规定。法律着重突出对处于关键生理阶段的女职工采取特殊保护举措,这些规定的目的在于切实保障女性劳动者在特殊时期的合法权益,有力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有序,充分彰显了国家对女性职工群体的深切关怀与大力支持。
1、“三期”期间:孕期、产期、哺乳期;
2、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医疗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4、长期工作且临近退休: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5、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女职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
6、合同自动延续:女职工在怀孕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合同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女职工要求解除的除外)。
单位不得辞退女职工的主要情形保护并非“绝对”,若女职工存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 第二十五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失性情形,用人单位仍可合法辞退,包括: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十七条:【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订)》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