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修改新养老金办法,“托底期 ”延长,不用担心养老金会降了
发布时间:2025-12-27 18:14 浏览量:12
对于新养老金办法,有网友一直担心会比老办法少。为消除这种焦虑,12月7日内蒙古出台《关于修改相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办发〔2025〕41号),在原办法中基础上“增加一项‘托低’规定,即‘对于2024年10月1日到202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新办法待遇标准低于原老办法待遇标准的退休人员,实施待遇‘托低’,按照对应的2024年9月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扣除本人退休时职业年金待遇)”。
这意思很明确,就是相当于将过渡期“延长”了五年啊!
这样,五年内机关事业人员退休,就不用再纠结新办法和老办法到底哪个高?反正哪个高算哪个(哈哈)!
同时,《通知》还提出两条修改意见:
一是将养老金计算公式中的“退休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修改为“退休时上年度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这样,计算养老金时就直接采用“全口径平均工资”了。
二是视同缴费指数计算上增加了一个“视同缴费指数调节系数”这个“视同缴费指数调节系数原则上每年公布(为‘1’时可不公布)。”这主要是为了解决网友们所议论的“退休时指数”的合理性问题,根据退休年度的经济发展水平,“全口径平均工资”涨跌情况,若是跌了,可以提高调节系数,保障当年度退休人员视同缴费年限内的过渡性性养老金不降低;若是涨了,而且涨幅过大,可以适当降低高节系数,让过渡性养老金趋于合理。
应该说,内蒙古的这个《修改通知》还是比较科学的。既为退休人员养老金“不降低”提供保障,也让养老金发放更加科学、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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