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手受伤获职业伤害保障后,商业保险就不赔了?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5-12-24 20:40  浏览量:15

外卖骑手每天接单前购买了意外险

出事后保险公司却以

“已有职业伤害保障”为由拒赔

这样的理由成立吗

近日,涟源市人民法院审结了

这样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外卖某平台众包骑手李某在送餐途中骑行自行车时,不慎与一辆滑板车发生碰撞,导致尺骨、桡骨及胫骨等多处骨折,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伤情被依法认定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规定的“职业伤害”范围,他因此获得了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等共计9万余元。

此外,李某工作时每日通过平台投保了由大连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投保的《众包骑手意外险》,保险金额为60万元。但当他向承保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到对方拒绝。

保险公司认为,李某已获得职业伤害保障,属于保单中“若被保险人符合职业伤害情形,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免责范围,故不予赔付。

多次协商无果后,李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意外伤残保险金12万元及鉴定费273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尽管保单名义上的投保人是大连某科技有限公司,但保费实际由骑手每日支付,被保险人也是骑手本人,保险公司对此明知。因此,李某是实际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能以“名义投保人”为由规避对实际保障对象的责任。

其次,免责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不产生效力。保单中 “职业伤害不赔” 的条款,属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向骑手本人履行了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因此该条款对李某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此外,职业伤害保障是政策性、托底性的社会保障,而商业意外险是市场化的风险分散方式,二者性质不同、功能互补,并非互相替代的关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保险金12万元及鉴定费2730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娄底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众包骑手”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面临职业风险高、保障不足的现实问题。国家推行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旨在兜底劳动者权益,而商业保险则是对其保障水平的重要补充。

本案中,法院认定骑手为实际投保人与保障对象,体现了司法对新型劳动关系中弱势群体的保护倾向。同时,法院明确指出,商业保险不能因劳动者享有政策性保障而免除赔付责任,否则将掏空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违背公平原则和投保人合理期待。

法官提醒,投保时,请务必仔细阅读合同,特别是关于保险责任、免责情形等重要条款。如遇“XX情况不赔”等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格式条款,有权要求对方予以明确说明。同时,注意保存好保费支付凭证、电子保单、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一旦发生纠纷,这些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