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新办法低于老办法时如何计发养老金?

发布时间:2025-12-16 10:34  浏览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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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初期,由于实际缴费年限短、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及职业年金账户积累少等原因,致使相当一部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的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低于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那么,一旦出现新办法低于老办法的情况,怎样计发养老金呢?本文通过一个真实案例为你揭晓答案。

1.概况

坐标吉林省某地级市。李女士(化名),1960年6月出生,1984年7月参加工作,2014年10月参加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开始缴费,2015年6月55周岁时正常退休。

2.缴费年限

(1)(改革前)视同缴费年限

=(改革参保年−参工年)年(改革参保上月−参工月+1)月

=(2014-1984)年(9-7+1)月

=30年3月

=30.(3÷12)年

=30.25年

(2)(改革后)实际缴费年限

=(退休年-改革参保年)年(退休月-改革参保月)月

=(2015-2014)年(6-10+1)月

=1年(-3)月

=0年9月

=(9÷12)年

=0.75年

(3)缴费年限(合计)

=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

=30年3月+0年9月

=30年12月

=31年0月

=31年

3.缴费指数

(1)视同缴费指数

2.07

注:吉林省2014年10月至2016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指数表中,事业专技四级、38级薪级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为2.07。

(2)实际平均缴费指数

1.8704

注:虽然没有李女士的缴费记录,但可以反推出来她的缴费基数

由,实际平均缴费指数=(2015年月缴费基数/2014年全省月平均工资+2014年月缴费基数/2013年全省月平均工资)÷实际缴费年限

得,(2015年月缴费基数/2014年全省月平均工资+2014年月缴费基数/2013年全省月平均工资)=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

又,2015年与2014年的月缴费基数相同

故,2015/2014年月缴费基数×(1÷2014年全省月平均工资+1÷2013年月平均工资)=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

2015/2014年月缴费基数=(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1÷2014年全省月平均工资+1÷2013年全省月平均工资)

=(1.8704×2)÷(1÷3876.33+1÷3570.50)

=6952.53(元)

(3)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合计)

=(2.07×31+1.8704×2)÷41

=2.0579

注: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时用到的各类缴费年限计算办法与前述基本养老金所需的各类缴费年限计算办法不一样。

4.(2015年6月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

表中没有体现,但可以推导出来。

由,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得,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30.06×170

=5110.2(元)

5.(2015年6月退休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储存额

7665.74元

6.退休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3876.33元

7.(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职业年金)计发月数

170(55岁退休)

=[(退休时岗位对应2014年9月岗位工资+退休时薪级对应2014年9月薪级工资)×老办法计算比例+退休时职务对应2014年生活性补贴+退休时职务对应吉政办发[2015]37号文件增加的退休费]×截止到退休上年度(2014年)的累计工资增长率

=[(1420+984)×0.85+2840+700]×1

=5583.4(元)

其中:

1.工作年限大于25年不超过35年的老办法计算比例为0.85亦即85%;

2.截止退休上年亦即2014年的累计工资增长率为1。

1.基础养老金

=退休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累计缴费年限×1%

=3876.33×(1+2.0579)÷2×31×1.4%

=1837.28(元)

2.过渡性养老金

=退休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

=3876.33×2.07×30.25×1.4%

=3398.17(元)

3.个人账户养老金

=退休时(2015年6月)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5110.2÷170

=30.06(元)

4.职业年金(税后)

=退休时(2015年6月)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1−个税税率)

=7665.74÷170×(1−3%)

=43.74(元)

5.新办法养老待遇

=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职业年金(税后)

=1837.28+3398.17+30.06+43.74

=5309.25(元)

1.新办法高于老办法

=-274.15

记为0

2.超出部分发给比例

10%

记为0

3.发放金额

0

4.与本人缴费工资基数差额

0元/月

说明:因为新办法低于老办法,所以养老金应按照老办法核定为5583.4元。又因5583.4元未超过退休时本人缴费缴费工资基数的95%(6952.53×95%=6604.9元),故“与本人缴费工资基数差额”记为0元/月。

5.最终养老待遇(含职业年金)

=老办法养老待遇

=5583.4元)

其中:

(1)月基本养老金(中人待遇)

=最终养老金待遇−月职业年金(税后)

=5583.4-43.74

=5539.66(元)

(2)月职业年金(税后)

=43.71(元)

五、结语

对于过渡期内(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中人来说,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实行“过渡办法”,也就是常说的“保低限高”

具体做法是:

当新办法高于老办法时,养老待遇=老办法+(新办法-老办法)×超出部分发放比例,根据退休年度设置不同的发放比例实施“限高”。此外,个别省份比如吉林省,还要“二次限高”,办法是养老待遇不能超过本人退休时缴费基数的95%。

当新办法低于老办法时,养老待遇=老办法,此所谓“保低”。其中,基本养老金=老办法-职业年金。

值得注意的是,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出台了针对过渡期后(2024年10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的“托低”举措。从本质上讲,这个“托低”就是原来那个“保低”,即在此期间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如果新办法低于老办法的话就按老办法保底。个人看法,这绝不是内蒙别出心裁,大概率是统一安排,只不过内蒙先走了一步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