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同中,实际用工单位只有在什么情况下才能退回劳动者?
发布时间:2025-12-13 12:32 浏览量: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必须严格遵循法定情形,不得随意退回。以下是具体的法定情形及法律依据:
当劳动者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过错或无法胜任工作时,用工单位可依法退回。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需规章制度合法且已公示)。
例如:连续旷工达公司规定上限、泄露商业机密等。
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或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例如:因操作失误导致生产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双重劳动关系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合同无效。
例如:伪造学历或工作经历入职。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者被判处刑罚(包括缓刑),或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如拘留)导致无法履行劳动合同。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不能胜任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当用工单位出现经营调整等客观情况时,可依法退回劳动者。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业务调整、部门撤销),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经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经济性裁员用工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可以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例如:企业破产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转产或重大技术革新等。
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或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协议。
用工单位主体资格丧失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决定提前解散。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用工单位不得依据以下情形退回处于特殊保护期的劳动者: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后,劳务派遣单位应:
在一个月内为劳动者重新安排工作;若未安排工作,应按照不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劳动者的权利若劳动者被违法退回,可要求:
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若不要求继续履行,可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的二倍)。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必须严格限于上述法定情形,且需遵守法定程序。违法退回将面临法律风险,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均需依法履行各自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