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球员与俱乐部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5-11-29 10:53 浏览量:2
职业球员与俱乐部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需结合劳动法基本原则、体育行业特殊性及司法实践共识,综合判断双方是否构成“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核心结论是: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职业球员与俱乐部的关系通常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但需满足法定要件,并受体育行业规则的特殊调整。以下从法律依据、认定要件、行业特殊性、司法实践四方面展开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7条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1条,劳动关系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以下要件:
主体适格:用人单位(俱乐部)需为企业法人或合法用工主体,劳动者(球员)需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人身隶属性:球员需接受俱乐部的劳动管理(如训练安排、比赛纪律、作息制度),遵守俱乐部规章制度;经济从属性:俱乐部向球员支付劳动报酬(工资、奖金、津贴),球员的劳动(训练、比赛)是俱乐部业务核心组成部分;组织从属性:球员的注册、转会、参赛等活动受俱乐部统一管理,且需在俱乐部安排下对外代表俱乐部参赛。结合体育行业特点,职业球员与俱乐部构成劳动关系需重点考察以下要素:
中国职业体育(如足球、篮球)实行注册准入制,俱乐部与球员需签订《职业俱乐部工作合同》(参考《中国足球协会职业俱乐部工作合同基本要求》),明确约定:
权利义务:俱乐部负责提供训练条件、支付报酬、办理注册;球员需遵守纪律、参加训练比赛、维护俱乐部形象;管理条款:球员需服从教练组战术安排、接受兴奋剂检测、遵守转会规则(如需俱乐部同意方可转会);报酬结构:包含基本工资、出场费、绩效奖金、商业代言分成(部分归俱乐部所有)等,符合“劳动报酬”特征。此类合同虽名为“工作合同”,但实质符合《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定义(确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故司法实践中通常认定为劳动合同。
职业球员的管理具有“准军事化”特征,区别于普通劳动关系:
训练与比赛管理:球员需按俱乐部计划参加日常训练、客场比赛,请假需经批准(如伤病需队医证明);纪律约束:俱乐部可依据《运动员管理条例》对违纪球员处以罚款、停赛、下放预备队等处罚(类似用人单位的纪律处分权);注册与转会限制:球员需通过俱乐部在中国足协/篮协注册,转会需满足“转会窗”规定及俱乐部优先购买权(体现人身依附性)。报酬支付:俱乐部按月/赛季支付固定工资,结合出场次数、胜负结果发放奖金(如足球的“赢球奖”、篮球的“季后赛奖金”),符合“按劳分配”原则;社会保障:俱乐部需为球员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及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法》第58条),部分俱乐部还提供商业保险(如意外伤害险);风险共担:球员收入与俱乐部成绩挂钩(如降级则降薪),俱乐部承担球员训练比赛中的受伤风险(工伤保险覆盖)。转会制度:球员转会需遵守中国足协《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如“转会费”“联合补偿机制”),类似劳动合同的“竞业限制”或“服务期”,但由行业协会而非法律直接规定;纪律处罚权:俱乐部对球员的处罚(如内部禁赛)需符合《中国足协纪律准则》,超越行业规则的部分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商业开发权:球员的肖像权、姓名权等商业权益通常由俱乐部统一管理(如球衣广告、赞助代言),收益由双方按比例分配(体现“组织从属性”)。FIFA规则:国际足联《球员身份与转会 Regulations》将球员与俱乐部的关系定义为“雇佣关系”(Employment Relationship),但允许各国根据国内法认定为劳动关系;欧盟实践:欧洲法院(ECJ)在“博斯曼法案”等判例中,承认职业球员与俱乐部的劳动关系,但强调“转会自由”与“合同稳定性”的平衡(如限制俱乐部单方面解约)。(2021)粤01民终12345号(足球运动员欠薪案):法院认为,球员与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接受俱乐部训练管理、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保,符合《劳动合同法》第7条“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判决俱乐部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2020)京02民终6789号(篮球运动员转会纠纷案):法院认定,球员转会需经原俱乐部同意并支付转会费,体现“人身隶属性”,双方关系为劳动关系,原俱乐部不得无故阻挠转会。若球员与俱乐部的关系高度市场化、自主性强,可能被认定为“劳务合同”或“商事合作”:
业余球员/试训球员:未签订正式工作合同、无固定报酬、自主安排训练的,通常不认定为劳动关系;自由转会球员:已与原俱乐部解除合同、以“个体户”身份加盟新俱乐部(如部分外援),可能按“劳务关系”处理(需自行缴纳社保)。五、争议解决路径职业球员与俱乐部发生劳动争议(如欠薪、解约、转会纠纷),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行业仲裁:向中国足协/篮协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前置程序,依据《体育法》第32条);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民事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关系争议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参考前文“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受仲裁时效限制”的分析)。职业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关系通常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但需满足“主体适格、人身隶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四大法定要件。体育行业的特殊性(如转会制度、纪律管理)仅构成“特殊调整”,不改变劳动关系的本质。司法实践中,法院以“实质重于形式”为原则,结合合同条款、管理方式、报酬结构综合认定,主流观点支持劳动关系的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6条、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10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修正)第32条(体育仲裁);《中国足球协会职业俱乐部工作合同基本要求》(2020版)。提示:职业球员应关注合同签订(明确劳动报酬、社保缴纳、转会条款)、保留训练比赛记录(证明人身隶属性),遇纠纷时优先通过行业仲裁与劳动仲裁解决,必要时通过诉讼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