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费用承担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5-12-06 10:29  浏览量:10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费用承担问题,核心是《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关于“逾期申请的责任归属”规定。以下从法定时限、责任规则、费用范围、例外情形及救济途径五方面展开说明: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

用人单位的申请义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职业病诊断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一方的补充申请权:若用人单位未按时申请,工伤职工/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职业病诊断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部门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4款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在此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职业病诊断之日起,至用人单位实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若单位始终未申请,则至职工一方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简言之:只要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启动工伤认定程序,那么从事故发生到最终申请(无论谁申请)的这段时间里,所有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费用,都由单位买单。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包括:

实际支出的费用: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康复费(需符合规定);单位应支付的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最长24个月)、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时);基金本应承担但需单位垫付的费用:若单位未参保,或虽参保但因逾期申请导致基金暂不支付,此期间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也由单位承担。

若单位拒付逾期申请期间的工伤待遇费用,职工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协商:先与单位沟通,明确要求支付费用(可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4款);投诉:向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电话:12333),要求责令单位支付;仲裁/诉讼: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效1年),要求单位支付费用;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职工甲2024年1月1日在工作中受伤,单位未在1月31日前申请工伤认定。甲3月1日自行申请,4月1日被认定为工伤。

费用承担:1月1日至3月1日期间(单位未申请+甲自行申请前)的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均由单位负担;3月1日之后(甲申请认定后),若单位已参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续费用;若未参保,仍由单位承担全部费用。

用人单位未按时申请工伤认定的,逾期期间(事故发生至申请日)的工伤待遇费用由单位全额承担,这是法律的强制规定。职工需注意保留事故证据、医疗费用发票、工资发放记录等材料,以便维权。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补充强调逾期申请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