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这也叫“老人老办法”,不如说是对“老人”的一种政策歧视

发布时间:2026-06-04 06:41  浏览量:1

对“老人”来说,这是一个非常扎心的话题,2014年为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改革的合理衔接、平稳过渡,国家给出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作出了“老人老办法”的庄严承诺:由国家财政兜底、保证“老人”的待遇不降低。但养老保险制度十年过渡期已经结束两年了,国家给“老人”的承诺落实得怎么样呢?最核心、最直接的问题就是看“老人老办法”的执行结果。

从这个执行情况来看,首先,从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改革十年过渡期来看,这个“老人”群体与改革后的退休群体相比:“老人”改革前的工资基数偏低,不到十年后工资基数的1/3,而且,这个基数被永久锁死;与中人、新人相比,既无视同缴费指数、又无职业年金的养老待遇补充,更无任何待遇补差。而晚退群体不仅坐拥高基数账户、高计发基数、各种规范津补贴、还拥有职业年金的特殊补贴等各种优待政策,与“老人”待遇形成了天上地下的鲜明对照。导致了“付出与回报的严重错配”,这其实不是简单的待遇差距,而是用制度的偏差,否定了“老人”群体一辈子的劳动价值、更是“老人”群体晚年尊严的被践踏。

只要了解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后“老人”群体的待遇执行情况就清楚了:

“老人”群体的退休金是以2006年工改标准为计发基数的。举个实例:副高六级,当时的岗位工资是1040元,假设薪级为40级,为1064元,两项相加只有2104元,退休时按工龄35年以上90%计算,初始退休金只有1893元。2014年前没有各种规范的津补贴,退休时副高职称仅有2000元左右的生活补贴,加起来一共不到4000元。除此以外,没有网上有些人说的任何所谓的各种津补贴,而且,初始退休金和生活补贴均被锁死在2014年前的水平上。后来在职人员有了各类规范的津补贴,而“老人”群体却全然没有份,只有2015年3号文件给“老人”群体增加了一次退休工资,副高职称是460元。这就是“老人”群体初始退休金,然后到2016年,就直接将“老人”群体一并参与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后的养老金调整一起进行。不声不响地将“老办法”中的与在职职工工资增长、物价上涨建立联动动态调整机制取消了。因此,改革前退休的一个副高职称的退休人员即使经过了十几年普调到目前为止才六千多元的退休金。

历次的全国统一养老金调整,“老人”群体的基数被“锁死”,只能以退休时的低基数参与后来的挂钩调整。因此,这样的马太效应让“老人”群体的待遇越拉越大。而且,“老人”群体没有任何待遇补差,本来退休待遇偏低,又没有补充养老待遇。与晚退人员的“全方位优待”相比,可以明显看出是对“老人”群体的一种政策歧视。

有比较才有鉴别,再看看晚退群体的情况,2025年,副高六级的岗位工资是3610元,薪级40级是4032元,光这两项就是7642元,是“老人”退休时工资标准的3.63倍。还不包括各种规范的津补贴。同时,晚退人员养老金计算比起“老人”群体来说,可以说是名目繁多,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职业年金几个部分。更让“老人”群体相形见绌的是,晚退群体养老金计算的计发基数、视同缴费指数、高工资基数、个人账户和职业年金累积的复利叠加,这样过渡期结束后一个副高职称退休基本是11000一—13000元,是“老人”群体的两倍多。

这就是所谓“老人老办法”的执行现状。我们一直反复探讨“老人老办法”的政策初衷,是

“财政兜底、待遇不降低、共享发展成果”,

这个初衷本是对“老人”价值的认可,写在改革文件里的承诺,而现实却成了一个极大的讽刺。

究其原因,是因为当下“老人老办法”的执行现状与政策初衷和法定承诺形成了鲜明的落差。政策设计的核心是“财政兜底、待遇不降低、共享发展成果”,但实际执行中却陷入了“基数、生活补贴锁死、调整偏低、兜底悬空、权益缺位”的困境:一是改革前的低工资基数被永久固化,后续养老金调整仅依靠全国统一的普惠普调(年均2%左右),远低于社会平均工资和物价的增长速度,必然导致“老人”待遇的实际购买力逐年下降;二是法定的财政兜底义务被大幅缩水,仅停留在“保障退休金发放”的最低层面,同时,对因基数低、调整慢产生的待遇差距,没有任何专项补差措施,“待遇不降低”成为空谈;三是与晚退群体坐拥高计发基数、个人账户累积和职业年金等多重福利,视同缴费指数也享受政策倾斜,而“老人”群体无任何额外保障。

更值得反思的是,“老人老办法”的执行偏差,早已超越了单纯的待遇问题,演变为对老一代劳动者人格与尊严的漠视。当一群为国家筚路蓝缕、奉献终身的“老人”,面对的是低工资、低福利,其退休基本工资尚不足十年后的三分之一。这份先天的低基数,成为养老待遇的“先天短板”,形成“低基数—低调整—差距越拉越大”的恶性循环。更令人寒心的是,面对这种历史背景和执行规则造成的待遇偏低,“老人”没有任何专属的补差措施,法定的“财政兜底”仅停留在“保障低退休金发放”的最低层面,“共享发展成果”更是成为了一种哄骗“老人”的空话。

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反观晚退群体,无论中人、新人,其养老保障体系都与“老人”形成了鲜明的、明显失衡的对比。晚退休群体不仅享受着社会发展带来的高工资计发基数,拥有逐年累积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还叠加了职业年金的额外保障,养老待遇的“支撑点”层层叠加;即便在视同缴费年限的核算上,晚退群体也能享受到较高的视同缴费指数政策倾斜,进一步拉高了待遇水平。而这一切都与“老人”群体无关,有的就是将“老人”群体的低退休金基数永久锁死不变,让“老人”群体待遇的购买力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物价上涨、晚退群体高养老金的情况下逐年被稀释。

“老人”群体与晚退群体形成的巨大反差,其核心在于付出与回报的严重错配。更值得反思的是,“老人老办法”的执行偏差,并非不可避免的改革代价,而是对政策初衷的背离,是对法定责任的推诿。这个政策设计的本意,是依托财政兜底,守护“老人”群体的合理权益,让他们共享国家发展成果,这不仅是改革的庄严承诺,更是《宪法》、《社会保险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赋予老一代劳动者的法定权利。而如今的执行现状,却将“老人老办法”简化为“低基数+全国统一普惠普调”的缩水版本,用制度执行的弹性,消解了老一代应得的权益保障。让“老人”群体法治框架下的权益保障,成为了老一代劳动者遥不可及的奢望。“老人”这种权益的消解,不仅是对“老人”群体尊严和人格的贬损,更是对国家法律的无视。

核心归纳:当前执行的“老人老办法”=初始退休金+初始生活补贴+与全国统一的养老金普惠普调。这就是“老人老办法”执行的现状。

除此以外,没有任何待遇补差和所谓的各种津补贴。“老人”群体既没有补充养老待遇、没有视同缴费指数的倾斜、没有过渡性的养老待遇、没有住房补贴、没有任何形式的待遇补差,也不能随经济发展增加养老待遇,更不能随在职职工规范津补贴提高而作出任何调整。人们还美其名曰“老人老办法”,以为“老人”沾了国家多大的光。其实,这样执行的“老人老办法”,说直白点就是对“老人”群体的一种政策歧视。任何人,只要不是脑子有病,都会清楚地看出来,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社平工资年年提高,在职职工已经是“老人”的三倍多,还不包括绩效奖励工资和各种津补贴,而“老人”却被永久固化在退休时初始退休金基数上,一言以蔽之,晚中人和新人的权益考虑得全面周到,“老人”的权益却全然不顾,这不正是对“老人老办法”的一种无情讽刺吗?这种“前人栽树后人乘凉,却让栽树者无荫可依”的现实,让养老待遇的不公,不再只是数字上的差距,而是对老一代劳动者的价值否定,是对老一代劳动者应有权益的剥夺。

顺便提及一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属于民生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它与其他任何改革一样,目的都是为了推动社会发展,缩小矛盾,让社会成员从中受益,而绝不是制造问题,扩大矛盾。而衡量改革“真伪”的实践和事实标准是看是否公平可及、群众受益。如此相反的一切改革都不是成功的改革。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改革也是如此,它与千千万万退休人员密切相关,如果出现了新的矛盾甚至对立,就需要很好地进行反思了,绝不能任其拖延下去,否则,后患无穷。

养老制度背后,是一个社会的价值追求,是对劳动者的基本尊重。只有真正实现养老保障的公平,让每一个为社会付出的劳动者得到应有的回报,养老并轨改革才能真正实现合理衔接、平稳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