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法律|单位倒闭了,或离职多年才发现职业病,还能维权吗?

发布时间:2026-05-08 19:24  浏览量:2

每年4月的最后一周是全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今年的主题为“守护职业健康,共建健康中国”。金华对农广播《乡村法律》栏目特别邀请浙江川丰律师事务所黄心悦律师,聊聊职业病防治中的法律权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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颈椎病、鼠标手算职业病吗?

答:不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国家有法定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目前包含10大类132种职业病,如尘肺病、职业中毒、噪声聋等。

颈椎病、鼠标手等目前不在法定目录内,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职业病。但劳动者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健康权保护的规定主张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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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年轻人工作压力很大,经常加班甚至出现过劳死的情况,这种情况算不算职业病?

答:目前过劳死、心理疾病未纳入法定职业病,但仍有维权途径。

工作时间、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不满足视同工伤条件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张用人单位因违法安排超时加班,侵害健康权,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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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有哪些法定义务?

答: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主要包括:

前期预防: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须符合国家标准,配备更衣间、洗浴间等卫生设施。

过程防护:提供有效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定期培训,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并书面告知结果。

特殊保护: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或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这些义务导致劳动者患病,就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的过错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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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间患病概不负责”条款有效吗?

答: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即便劳动者签了字,也不影响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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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有危害还去干,算“自甘冒险”吗?

答:不算,用人单位不能免责。

自甘冒险规则适用于文体活动,不适用于职业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5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即使劳动者自愿,用人单位也有法定的告知和防护义务,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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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得了职业病,怎么维权?

答:四个关键步骤:

职业病诊断: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有资质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用人单位提供资料:如单位拒不提供职业史、危害接触史、检测结果等,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

工伤认定:拿到诊断证明后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缴保险的由单位承担)。

民事赔偿:工伤保险待遇不足的,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张民事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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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难怎么办?

答: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从属关系,很多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因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诊断所需资料,拒不提供的承担不利后果。

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用人单位须证明自己已履行义务、损害与工作场所无因果关系,否则推定其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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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单位工作过,找哪家负责?

答:如果先后在多个用人单位工作、都接触过相同危害因素,无法确定具体是哪家导致的,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0条——起诉所有相关单位,由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提醒劳动者:平时注意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健康检查报告、工作场所照片视频、沟通记录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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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倒闭了,或离职多年才发现职业病,还能维权吗?

答:可以。

诉讼时效:从确诊职业病之日起计算3年,不是从接触危害或离职之日起算。工伤认定需在确诊后1年内申请。

单位已倒闭:工伤保险基金仍会承担相应待遇;若未缴保险,可起诉股东、清算义务人;还可申请地方职业病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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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维权中的常见误区

误区一:灵活就业人员没有劳动关系,就无法主张职业健康权益。

很多外卖骑手、网约工等与平台之间是劳务关系,没有缴纳工伤保险,但这并不意味着无法维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2条关于劳务关系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起诉相关责任单位,要求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侵权责任规则完全适用于劳务关系中的职业健康损害。

误区二:拿到工伤保险赔偿,就不能再主张其他赔偿了。

这是不正确的。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是并行不悖的。

如果工伤保险待遇不足以弥补损失,劳动者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张民事赔偿。例如,很多地区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劳动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3条,另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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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动工作或单位合并、破产,待遇会变吗?

答:不会。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单位分立、合并的,由新单位承继责任;单位破产的,职业病赔偿费用属于优先清偿债权。

最后,给每位劳动者的建议:

入职时:了解岗位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不签“免责条款”。

工作中:留存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健康检查报告等证据。

离岗时:要求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怀疑患病:及时到有资质的机构诊断,必要时向卫生行政部门、人社部门、工会求助或申请法律援助。

主办单位丨金华市司法局

金华市普法办公室

来 源丨金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