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宣传(一)——职业病防治基本知识及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发布时间:2026-04-29 19:32 浏览量:2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一)
——职业病防治基本知识及
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职业病防治基本知识
(一)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我国职业病有哪些
十二类 135种,2025年8月1日起实施。
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
主要责任
(一)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保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四)对工作场所采取以下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1. 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2.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
3. 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 结果存档,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六)职业卫生培训的要求
1. 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2. 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三、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受教育、培训权
上 岗 前 和 在 岗 期间,劳动者有权得到职业卫生培训。通 过 培 训, 劳 动者掌握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在工作中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更好地保护自身安全。
(二)职业健康权
劳动者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职业病危害知情权
1.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2. 用人单位应定期检测并公布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3. 用人单位应提供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告知劳动者本人。
(四)获得劳动保护权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检举、控告权
劳动者有权利和义务向单位主管部门报告以下事项:
发现作业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
发现作业环境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
发现职业病防护设施损坏。
劳动者有权检举和控告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
(六)拒绝作业权
1. 有权拒绝在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下从事职业危害作业;
2.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的冒险作业;
3. 用人单位若与劳动者设立劳动合同时,没有将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等告知劳动者,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七)参与民主管理权
劳动者有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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