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6-04-28 12:03 浏览量:1
2026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24个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今年宣传主题为 “守护职业健康,共建健康中国”。
若劳动者在工作中出现疑似职业病相关不适症状,或是就医检查发现身体指标异常、存在职业健康损伤隐患,怀疑自身患上职业病时,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防治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我国法定职业病分为12大类135种。
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及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状况、临床表现与辅助检查结果等资料,综合分析判定。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在收齐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诊断结论。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职业诊断所需哪些材料?
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劳动者、用人单位、职业病诊断机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职业病诊断中的分别发挥哪些作用:
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并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的程序和所需材料。劳动者应当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并提供本人掌握的职业病诊断有关资料。
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供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十日内如实提供。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作出调查结论或者判定前应当中止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依法提请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现场调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现场调查。
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自述或工友旁证资料、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对于作出无职业病诊断结论的病人,可依据病人的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作出疾病的诊断,提出相关医学意见或者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