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5日-5月1日《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

发布时间:2026-04-27 15:02  浏览量:1

职业健康,是劳动者的立身之本,是企业发展的基石,更是社会和谐的底色。2026年4月25日至5月1日,我们迎来了全国第24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本次宣传周以“

守护职业健康 共享幸福人生

”为核心导向,深入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普及职业健康知识,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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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认识宣传周意义,筑牢职业健康思想根基

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是守护劳动者生命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对劳动者而言,可提升防护意识与技能,降低健康风险;对用人单位而言,能强化主体责任,助力企业可持续发展;对社会而言,可营造全民关注职业健康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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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职业病定义,厘清认知误区

很多人误以为“工作中累出的病都是职业病”,实则不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因素引发的疾病,需满足“主体是劳动者、与职业相关、由职业有害因素引起”三个条件,具有明确法定性。

最新《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其分为12大类,涵盖矽肺、噪声聋等多种疾病。医院提醒,劳动者若怀疑身体不适与职业接触相关,应及时就医检查诊断。

法定职业病的四个条件

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常见的职业病及预防

(一)

生产性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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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听力损伤

系由于听觉长期遭受噪声影响而发生缓慢的进行性的感音性耳聋;早期表现为听觉疲劳,离开噪声环境后可以逐渐恢复,最终导致感音性耳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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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的危害

听力疲劳、听力减退、噪声性耳聋引起语言障碍、生活、工作不便、社交受限等。还可引起头痛、头昏、失眠、烦躁不安、高血压、心电图改变、影响胃的蠕动和分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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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噪声的预防

改造声源、降低噪声。

对噪声传播途径采取措施降低噪声强度。

加强个人防护,佩戴耳塞、耳罩、防护帽。

定期进行健康监护体检。

(二)

高温与中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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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作业

是指工作地点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温度达到本地区夏季通风设计计算温度时,工作地点的气温高于室外2度或2度以上的作业。

高温作业使人体产生一系列的生理改变。当机体获热与产热大于散热时体温升高,因大量出汗造成机体严重缺水和缺盐,心脏负荷加重,心率增加、血压下降,食欲减退,消化不良,严重时还可导致中暑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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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暑

定义:

是受热作用而发生的一种急性疾病的统称。

临床表现:

分为先兆中暑、轻症中暑、重症中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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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暑预防

防暑降温措施为:合理设计工艺流程,隔热及通风,加强个人防护及医疗预防。

急救:迅速把病人移至阴凉处,平卧休息。

用冷水擦洗全身,并逐步降低水的温度。在头部、腋窝、股窝处可用井水或冰袋敷之,以加快散热。

与此同时,用扇子或电扇吹风,帮助散热。

针刺人中、曲池、百会穴位。

口服人丹、藿香正气水等。

鼓励病人喝含盐的清凉饮料。

严重中暑者,经降温处理后,及早送往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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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清职业病危害因素,做好科学防护

职业病的发生,根源在于职业活动中接触到的各类有害因素。这些危害因素种类繁多,根据性质可分为四大类,广大劳动者需重点了解、重点防范:

(一)化学性危害因素

这是最常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之一,广泛存在于化工、电镀、印刷、建材等行业。主要包括各类有毒有害化学品,如铅、汞、锰等金属及其化合物,苯、甲苯、甲醛等有机溶剂,氯气、二氧化硫等刺激性气体,以及有机磷、拟除虫菊酯类等农药。长期接触这类因素,可能引发职业性化学中毒、皮肤病、呼吸道疾病等,严重危害人体造血系统、神经系统、呼吸系统等。

(二)物理性危害因素

常见于机械加工、建筑施工、矿山开采、电力等行业,主要包括噪声、振动、高温、低温、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等。例如,长期在高噪声环境下工作,可能引发噪声聋;长期接触高频振动,可能导致手臂振动病;高温环境下作业易引发中暑;接触电离辐射则可能诱发放射性疾病。

(三)生物性危害因素

主要存在于医疗卫生、畜牧养殖、林业等行业,包括细菌、病毒、寄生虫等。例如,医疗卫生人员可能接触到艾滋病病毒、炭疽杆菌等,林业工作者可能感染森林脑炎病毒,畜牧养殖人员可能患上布鲁氏菌病,这类因素可能引发职业性传染病。

(四)粉尘类危害因素

多见于矿山、建筑、水泥、冶金、电焊等行业,主要包括矽尘、煤尘、石墨尘、水泥尘、电焊烟尘等。长期吸入这类粉尘,会沉积在肺部,引发尘肺病,这是我国最常见、危害最严重的职业病之一,严重时会导致呼吸困难、肺功能衰竭,影响劳动者的生活质量和生命安全。

最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一)尘肺病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碳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

(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1.过敏性肺炎

2.棉尘病

3.哮喘

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

5.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6.硬金属肺病

二、职业性皮肤病

1.接触性皮炎

2.光接触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5.痤疮

6.溃疡

7.化学性皮肤灼伤

8.白斑

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三、职业性眼病

1.化学性眼部灼伤

2.电光性眼炎

3.白内障(含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1.噪声聋

2.铬鼻病

3.牙酸蚀病

4.爆震聋

五、职业性化学中毒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1.砷化氢中毒

12.氯气中毒

13.二氧化硫中毒

14.光气中毒

15.氨中毒

16.偏二甲基肼中毒

17.氮氧化合物中毒

18.一氧化碳中毒

19.二硫化碳中毒

20.硫化氢中毒

21.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22.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

23.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24.四乙基铅中毒

25.有机锡中毒

26.羰基镍中毒

27.苯中毒

28.甲苯中毒

29.二甲苯中毒

30.正己烷中毒

31.汽油中毒

32.一甲胺中毒

33.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4.二氯乙烷中毒

35.四氯化碳中毒

36.氯乙烯中毒

37.三氯乙烯中毒

38.氯丙烯中毒

39.氯丁二烯中毒

40.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41.三硝基甲苯中毒

42.甲醇中毒

43.酚中毒

44.五氯酚(钠)中毒

45.甲醛中毒

46.硫酸二甲酯中毒

47.丙烯酰胺中毒

48.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49.有机磷中毒

50.氨基甲酸酯类中毒

51.杀虫脒中毒

52.溴甲烷中毒

53.拟除虫菊酯类中毒

54.铟及其化合物中毒

55.溴丙烷中毒

56.碘甲烷中毒

57.氯乙酸中毒

58.环氧乙烷中毒

59.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

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1.中暑

2.减压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

5.手臂振动病

6.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

7.冻伤

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内照射放射病

5.放射性皮肤疾病

6.放射性肿瘤(含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

7.放射性骨损伤

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9.放射性性腺疾病

10.放射复合伤

11.放射性白内障

12.铀及其化合物中毒

13.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八、职业性传染病

1.炭疽

2.森林脑炎

3.布鲁氏菌病

4.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

5.莱姆病

九、职业性肿瘤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3.苯所致白血病

4.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

5.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

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7.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

8.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

9.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

10.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

11.β-萘胺所致膀胱癌

十、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

1.腕管综合征(限于长时间腕部重复作业或用力作业的制造业工人)

2.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

十一、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

1.创伤后应激障碍(限于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人民警察、医疗卫生人员、消防救援等应急救援人员)

十二、其他职业病

1.金属烟热

2.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四、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要责任

1.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保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4.对工作场所采取以下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① 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② 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

③ 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档,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5.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6.职业卫生培训的要求

① 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② 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病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用人单位、劳动者和政府部门共同努力。让我们从现在做起,关注职业健康,采取有效预防措施,远离职业病困扰,创造一个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享受美好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