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财物的】《行政处罚法》第80条释义

发布时间:2026-04-27 10:25  浏览量:1

【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转自:两拐;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许安标(法学会副会长)2021年,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特别说明:

本释义仅供学习之用,内容的有效性请读者斟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释义

本条是关于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财物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关于查封、扣押的财物。(1)查封是行政机关限制当事人对其财产的使用和处分的强制措施,主要是对不动产或者其他不便移动的财产,由行政机关以加贴封条的方式限制当事人对财产的移动或者使用。查封在法律、法规中规定得比较多,实践中也比较常用。法律、法规中除使用“查封”外,还经常使用“封存”一词,如职业病防治法第64条中规定的“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还有一些情况下使用“封闭”“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场所”“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设备、设施”。

(2)扣押是行政机关解除当事人对其财物的占有,并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

扣押主要是针对可移动的财产。扣押在法律、法规中规定得比较多,实践中也比较常用。除了使用“扣押”外,法律、法规中还经常使用“暂扣”“扣留”等。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