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懂《职业病防治法》依法守护劳动者职业健康
发布时间:2026-04-26 20:42 浏览量:2
读懂《职业病防治法》依法守护劳动者职业健康
2026年4月25日—5月1日,是第24个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
为深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法律法规知识,进一步压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合法权益,大兴安岭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普法科普宣传,带大家精准读懂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规定。
立法宗旨与工作方针
《职业病防治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法定权威定义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 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前期预防 法定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章相关规定:
(一)建设项目防护“三同时”制度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防护设施费用纳入工程预算。
(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申报,主动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章,明确用人单位、劳动者双方法定权责。
(一)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劳动者法定义务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职业病诊断与健康保障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章规定:
(一)职业病诊断由具备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二)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三)用人单位需如实提供劳动者职业史、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章规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章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面临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责令关闭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普法倡议
职业健康是民生之基,法治保障是根本底线。
用人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规范职业卫生管理,配齐防护设施、做实健康监护、强化教育培训,从源头防范职业危害。
广大劳动者要主动学法懂法,增强自我防护意识,规范佩戴防护用品,积极参与培训,依法维护自身健康权益。
大兴安岭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持续做好职业病防治普法宣传、技术指导等工作,全力守护全区劳动者职业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