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职业健康 共建健康生活——第24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
发布时间:2026-04-22 16:02 浏览量:1
2026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全国第24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主题为“守护职业健康 共建健康中国”,旨在普及职业健康知识,强化用人单位责任,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一、深刻认识宣传周意义,筑牢职业健康思想根基
开展宣传周,对劳动者可提升防护意识与技能;对用人单位可强化主体责任,助力可持续发展;对社会则能营造关注职业健康的良好氛围。
二、明确职业病定义,厘清认知误区
并非所有“在工作时期生的病都属于职业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患病主体为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在从事职业活动过程中产生;
3.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
4.属于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疾病。
常见的职业病及预防
(一)生产性噪声
1.职业性听力损伤:
又称噪声聋,系指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因长期接触职业性噪声而发生的缓慢进行性感官性听力损失。
2.危害:
听力疲劳、减退、噪声聋,可致语言障碍、生活工作不便、社交受限;还可引起头痛、失眠、烦躁、高血压、心电图改变、胃肠功能紊乱等。
3.预防:
①源头控制:
选用低噪声设备,对撞击、摩擦等部件采取减振、隔振措施;定期维护设备,防止因松动、磨损导致噪声升高。
②传播途径降噪:
设置隔声罩、隔声屏;车间内墙、顶棚采用吸声材料;对高噪声设备进行局部隔离。
③个体防护:
进入噪声作业区域须正确佩戴耳塞、耳罩、防噪帽。耳塞应塞入外耳道,耳罩需完全包裹耳廓,确保密合。连续佩戴时间不宜超过2小时,应适时短暂脱离噪声环境。
④健康监护:
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包括纯音听力测试。发现听力异常应调离噪声岗位并复查。
(二)高温与中暑
1.高温作业:
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2.中暑:
中暑是指在高温环境下,人体体温调节功能紊乱引起的急性中枢神经系统和循环系统功能障碍,在高温作业人群中高发。职业性中暑是指在高温作业环境下,由于热平衡和(或)水电解质代谢紊乱、有效循环血量减少而引起的以体温升高和(或)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和(或)心血管功能障碍等为主要表现的急性全身性疾病。按照《职业性中暑的诊断》,分为热痉挛、热衰竭和热射病三种类型。
3.预防:
①工程控制:
合理设计工艺流程,使热源远离操作岗位;采用隔热层、隔热板阻隔热源;加强通风,可设置屋顶排风机、局部送风系统或岗位送风。
②个人防护:
高温作业应穿戴白色防护服、隔热面罩、防护眼镜、防热手套。禁止赤膊作业。
③医疗预防:
每年高温季前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凡有心血管疾病、高血压、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消化性溃疡等禁忌证者,不得安排高温作业。
④饮水与休息:
少量多次饮用含盐清凉饮料(每升水加盐2-4克),不宜饮用含酒精或高糖饮料。合理安排工间休息,在阴凉通风处休息10-15分钟/小时。
⑤急救:
立即移至阴凉通风处平卧,解开衣领,扇风散热。用凉水(非冰水)擦拭全身,重点擦拭颈部、腋窝、腹股沟;同时用风扇吹风。意识清醒者,分次饮用含盐清凉饮料或淡盐水,每次不超过200ml。可口服十滴水、藿香正气水、人丹等。
出现昏迷、抽搐、高热(体温>40℃)或停止出汗时,立即拨打120,同时在腋下、腹股沟放置冰袋降温,直至送医。
1.化学性危害因素:
广泛存在于化工、电镀、印刷、建材等行业,如铅、汞、苯、甲醛、氯气、农药等。
2.物理性危害因素:
常见于机械加工、建筑施工、矿山、电力等行业,如噪声、振动、高温、低温、电离辐射等。
3.生物性危害因素:
存在于医疗卫生、畜牧养殖、林业等,如细菌、病毒、寄生虫。
4.粉尘类危害因素:
多见于矿山、建筑、水泥、冶金、电焊等,如矽尘、煤尘、水泥尘、电焊烟尘。
四、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
1.管理机制责任
:
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
2.制度保障责任: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健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及职业卫生档案。
3.资金投入责任:
保障防治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对投入不足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4.源头控制责任:
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替代危害严重的设施。
5.防护设施责任:
设置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确保正常使用。
6.作业环境责任:
确保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定期检测、评价并公示结果。
7.危害告知责任:
订立劳动合同时,如实告知岗位危害、防护措施及待遇;作业现场设置警示标识。
8.培训教育责任:
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接受培训(初次≥16学时/年);劳动者上岗前(≥8学时)和在岗期间(≥4学时/年)接受培训。
9.健康监护责任:
组织接触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单位承担;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并永久保存。
10.特殊保护责任: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11.应急处置责任:
发生急性危害事故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组织救治受危害劳动者,费用由单位承担。
12.诊断保障责任:
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诊断鉴定、医疗救治等费用;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职业病防治需要用人单位、劳动者和政府部门多方共同努力。营造全民关注职业健康的氛围,采取有效预防措施,让劳动者远离职业病困扰,拥有健康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