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待遇差距的历史成因与现实巨差的理性分析
发布时间:2026-04-18 08:09 浏览量:1
近段时间接触到一些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老同志,他们多是七、八十多岁的老人,在聊到养老待遇时,谈吐中,无不表露出一种心酸与失落感。几乎是以一种伤感的语调感叹自己生不逢时,早出生了十几年。早些年为国家建设任劳任怨的奉献被无情的现实给狠狠地刺痛着,没想到今天会遭遇到比自己晚退十年、十几年的后来退休者养老待遇差一大截的可悲结局。
一位早退中人说,我是2017年退休的,加上职业年金,6700多元,老婆晚退5年,比我多3000多元。一位82岁的老人谈到养老待遇时无不感叹地说,我们只因出生早了,到现在退休金才五千多点,年纪大了,身体也大不如前了,现在物价水平又高,我们拿着这5000多块钱,光用在医药费上就不少,特别是碰到大病连仅有的一点积蓄有时几乎花光,因此,平时生活只能紧巴巴地过。然后说到现在刚退休人员的待遇时,露出一种尴尬的苦笑,他们差不多是我们这代人的两倍,现在他们拿着上万,甚至万多的养老待遇,生活得有滋有味,不知道我们这代人前辈子不知造了什么孽哦。这就是现在早退人员最扎心、最真实、最刺痛心灵的声音。同时,他们还例举了一些情况:一位2000年退休的全国特级教师,到目前为止退休金才6400多元,而同一个县的另一位小学副校长,2023年退休,目前养老金是9900多元,这种逆差真让让人匪夷所思。更让人扎心的是社会上不明真相的人都说,现在养老待遇最高的其中一个就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人员。他们认为只要是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都是高额养老金,不知道这些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的大部分的“老人”和早退“中人”并不是社会上说的那种情况,仅仅是十年过渡期后几年才能享受到比较高的养老待遇,“老人”和早退“中人”跟着晚退人员也“沾了这个光”,这些老同志谈论时无不摇头叹息。出现这种情况,让他们无不感叹:这究竟是造的什么孽,怎么设计出来的这种养老待遇规则?“栽树人只能一旁看着,后来者却可以尽享其丰硕的果实”,还要让他们背上高额养老金的“名声”,这对“老人”实在是太大的不公平了。
为什么社会上会产生这样一种认知,我们还得追溯养老保障的历史渊源。因为,我国养老保障制度历史上没有出现过如此大的养老待遇差距。所以,社会上就自然形成了这种惯性思维。
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开始建立于1951年,1951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这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的第一部综合性社会保险法。这个《条例》对企业、职工工作期间的各方面的劳动保障问题以及养老待遇做了明确规定。今天的养老金制度与之前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内容基本是一致的。
1955年,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原则规定,又出台了两部单行法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这就标志着我国当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在内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建立起来了。从1951年2月起的企业职工和1956年1起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凡是符合退休、退职法定条件的,都可以在本企业、本单位领取到相应的退休金或退职金。
随着社会的发展,1978年,国务院根据形势发展的现实需要,又制定并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这个文件明确规定了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都可以按规定退休,退休后按月发放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的政策。
因为在这之前,国家实行的是国家统一的计划经济,所以之前的社会保障制度适合于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各类单位,标准基本是统一的。
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九十年代初,以国企改制为突破口企业改革,原有国有企业裂变为大量的民营企业,加上国家允许私人企业的存在,这样原来的企业保险制度与现实已经发生了冲突,这样,从1992年—1996年,原1978年的(104)文件,在企业正式终止,开始了以缴纳养老费的方式养老保险机制。而机关事业单位仍然沿用1978年(104)号文件规定的养老保险制度。这就是大家所说的双轨制。即企业需要养老保险缴费,机关事业单位仍然是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这种双轨制的不同就在于养老保险经费来源的不同。
企业改制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了一批率先富裕起来的人,在企业内部形成了待遇的明显差异化,一些一般企业职工待遇明显降低,企业内部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出现了分化,同时与机关事业单位也相对出现了一些差距。但一些企业高管的待遇却又远远超出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待遇。这样多种矛盾交织在一起,形成了复杂的养老待遇差距。
在这样的情况下,于2014年10月1日开始,国家正式启动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改革,即建立与企业相一致的养老保险缴费制度。现在通过了十年过渡期的实践,新的矛盾又已经凸显出来。不仅与一般企业职工的养老待遇形成了巨大差距,同时,体制内因退休时间不同也出现了巨大的落差,这就是现在成为不同群体议论的热点话题。现在的情况是企业、体制内待遇差距的矛盾交织错综复杂。
先说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差距形成的原因,因为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制度开始与1992年—1996年,机关事业单位开始于2014年10月,二者相距18—22年。在养老金计算规则上就必然出现明显差异。虽然并轨后都是实行统一规则,在计算规则上都是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与职业年金四大块,但差别就在于:一,过渡性养老金方面,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早于机关事业单位20年左右,其视同年限大大减少,机关事业单位的视同年限占很大优势,机关事业单位的过渡性养老金比企业就要高出大几千,这是差距的大头。二、职业年金,这是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差距的第二大块,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由国家强制执行,有充分保障,而企业一般的中小企业老板维持基本运转都感觉吃力,因此,就不可能为职工缴纳职业年金,所以,一般企业退休职工几乎没有企业年金,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根据年限积累有的就要多一千多。三是缴费基数,一般企业职工只有60%,而机关事业单位则统一按本人工资基数的100%进行缴纳,这是造成差距的主要方面。基于以上原因,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的差距不是制度设计的问题,而是计算规则中的各元素影响产生的。
再说体制内差距的原因。体制内按退休时间的不同,分为“老人、中人、新人”三大群体,新人因为是2014年10月1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暂时还不能确定其差距的情况。但现在“老人”、早退“中人”与晚退“中人”的差距已非常明显的凸显出来了。在这三大群体里最吃亏的是“老人”,他们与晚退中人养老待遇相差几千,有的甚至是一倍以上。也就是说,“老人”到目前为止,一般只有四五千块钱,而晚退人员已达到八九千,甚至过万,几乎相差一倍。早退中人是由退休时间决定,十年过渡期基本是形成了十个阶梯式落差,越早退休越吃亏。
体制内养老待遇差距的形成,与同企业的差距形成的因素不同,体制内养老待遇差距的形成主要是在于:一是计发基数,计发基数是按退休时当年的社平工资为计算依据,2014年以来,在职职工工资增长速度和幅度一年高过一年,晚退时的计发基数差不多是早退时的一倍。二是指数的计算,随着统筹缴费的累积,晚退人员的缴费基数远远高于早退人员。三是职业年金,同样由于统筹积累,早退只有几十块或百多块,晚退的却是千多。四是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早退人员按退休时计发基数远远低于晚退人员的计发基数,这是导致同样的视同年限,出现了不同的视同年限价值。由于这些原因,体制内早晚退休也形成了养老待遇的巨大差距。最扎心的是,同样由财政兜底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同样是财政统筹,出现这种断崖式落差是不可思议的。
不管是“老人”,还是早退中人与晚退人员,他们都是为国家打工,不管是需要缴费还是不需要缴费,都是国家的制度安排,都应该一视同仁,不能以任何理由出现养老待遇的千差万别。这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政策制定者必须要认真反思的问题。不能因为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同造成养老待遇的巨大差距。养老保险缴费是从保险统筹的角度考量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标准,但不能忽视了没有实行养老保险缴费的退休人员的社会劳动价值,所谓效率与公平,效率看的是缴费的多少,公平考量的应该是劳动价值,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的按劳分配,不能因为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而否定了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实际上养老保险缴费也是用另一种方式来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二者实际上是一致的。不同的一个是国家把钱放在国库,不要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一个是直接把钱发给职工,按它进行计算养老待遇。因此,养老待遇的巨大差距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分配最大不公的体现。
同样为国家建设出力出汗,而且“老人”和早退中人他们的付出更大,他们是今天国家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是他们创造了国家经济的红利,然而他们所得到的回报却只是晚退人员的一半甚至更少,于情于理于法都是说不过去的。相关部门应该以勇于面对现实的精神,妥善解决养老待遇差距的问题。
联想到我国养老保障的发展历史,我国养老保障制度建立于建国初期,期间也经历过一些变化和调整,历年以来从来没有过这样的巨大的落差,,而现在的“老人”和早退中人,却普遍都有一种难以言表的苦衷。有人把它归咎于社会的发展进步,这是一种荒谬的逻辑。是政策设计的缺陷,还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老同志们也都不能说出其所以言,他们只知道说现实情况,不知其中奥秘。但愿国家能够合理解决养老待遇的巨差问题,让每一位为共和国建设作出付出的老人都能平等地安享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