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厂受伤,老板不想走工伤并承诺费用由他们承担,申请工伤吗?
发布时间:2026-04-09 19:27 浏览量:1
一网友在网上咨询——
父亲在老家一小工厂上班,厂里没有为其购买工伤保险。父亲在工作时因意外导致骨折、骨裂,联系120送到医院,打了钢板。目前,我想咨询下这种时候需要申请工伤吗?我也跟厂老板微信取得联系有聊天记录表示他们承担费用,“安心看病,费用由我们承担”。如果不报工伤,工厂反悔不给治疗这个能作为证据吗?
在商言商,有法说法!
既然要维权,那就不要完全被情感和无知所羁绊。
情感是什么?
老板对员工有多好多好!平时对家人嘘寒问暖,该有的人情世故都没有落下;受伤在医院忙前忙后,满口承诺负责到底……
公司也不容易!一个小企业,利润本来就不高,也不想跟企业闹矛盾、起纠纷……
无知是什么?
既想维权,又害怕繁琐的维权流程;既想不损失权益,又不想得罪老板和企业……
现实是什么?
反过来想,如果企业真的对职工好,公司为什么不给员工依法缴纳社保?(其他违法用工行为,此处就不多说)如果老板真的对员工好,老板更应该建议员工去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然后参照工伤赔偿标准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但实际呢,一句“费用由我们承担”就打发了。什么费用?怎么承担?老板今后不承认怎么办?
作为受害人及家属,一定要明白三大问题!
第一,维权有时效,申请工伤认定亦如此。
一般情况下,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最长一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间一过,恐怕职工一方想认定工伤都难。
那么,一句“费用由我们承担”究竟是负责任的说法,还是拖延时间的托辞?如果是前者,那当然是好事;如果是后者,那损失谁来买单?保不齐,到时候公司和老板根本就不承认有工伤的事情。
第二,维权有了解,一定要清楚工伤赔偿的项目和金额。
既然有骨折,劳动能力鉴定时一般都能评级。那么,各级赔偿项目和金额就需要做一个了解。
以一般的工伤情况来看,可能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康复费、伤残辅助器具费用、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离职时)等。根据不同伤残级别,赔偿事项也有一定的差异。值得注意的是,诸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需要员工离职的时候才能得到赔偿,且无论是否购买工伤保险,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
当然,各项具体的赔偿金额,也跟员工的薪资水平、当地的工资水平等因素有关,所以此处无法一一详细说明。
那么,一句“费用由我们承担”究竟是指医药费,还是说工伤赔偿涉及的所有事项的赔偿?究竟是指全额费用,还是打成骨折的赔偿金额?
第三,维权有方法,申请工伤与协商之间并不冲突。
老板愿意协商,当然是好事,哪怕是员工作为受害者一方少拿点赔偿,也愿意坐下来协商。毕竟,打官司、走流程需要耗费时间、精力。同时,拿到赔偿才是王道。员工打赢了官司,拿不到赔偿的案例也不是没有。
但,协商需要注意尺度和分寸。
比如,依照法律规定工伤赔偿金额明明是100个W,可公司或老板却只承认50个W,甚至20个W,还可能更少;又比如,老板总是找各种理由避而不见、不谈赔偿,只是“画饼充饥”,表面看态度积极,实际上却暗藏祸心,巴不得拖延更多的时间,甚至转移资产最后达到不赔的目的。
如前所称,工伤认定是有时限的。一旦过了时限,无法认定工伤,那权益可能就大打折扣,甚至没有任何赔偿。
因此,无论是否协商,也无论协商是否成功,工伤认定的程序最好不能停止。
退一步说,即使老板愿意赔偿,工伤认定程序也不影响这边的协商赔偿流程。相反,如果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结果出来了,还可以作为协商赔偿的参考依据,避免双方因为不知道伤残等级、赔偿事项等问题而导致协商结果显失公平或谈判失败。
综上,防人之心不可无,害人之心不可有。无论是职工一方还是企业一方,既然要维权,那就要从法律的角度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一定要加入情感因素,那双方完全可以在协商过程中,在法定赔偿金额的基础上适当上浮或下调数额,以实现法律与情感的“通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