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关于统筹城乡就业政策体系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6-04-15 22:35 浏览量: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统筹城乡就业政策体系的意见
人社部发
〔20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
为进一步统筹城乡就业政策体系,加快形成双向流动、互融互通的统筹城乡就业格局,促进城乡劳动者高质量充分就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以人为本、共享发展,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为抓手,以健全统筹城乡的就业创业、职业培训、权益维护、兜底保障体系为重点,加强劳务输入地和输出地协同,促进劳动力在城乡间双向流动、平等就业、合理配置,持续推动城乡就业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使人人都有通过勤奋劳动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不断增强城乡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到“十五五”时期末,劳动者城乡就业渠道进一步畅通,城乡就业服务、职业培训资源进一步均衡,城乡公平就业环境进一步改善,更好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更好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统筹城乡就业机会开发
(一)拓展县乡就业空间。充分发挥县域自然资源、人文资源、人力资源禀赋,大力发展比较优势明显的富民产业,支持就业帮扶车间、社区工厂等就业载体健康发展,引导劳动密集型行业向产业园区集聚,更好发挥就业带动辐射效应。支持高校与县域民营企业深化产教融合,助力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在加快现代农业建设、做好“土特产”文章中挖掘更多就业机会,有效提升乡村就业承载力。
(二)挖掘消费新业态就业机会。深挖便民服务、文旅、首发经济、冰雪经济、入境经济等牵动性强、增长空间大的消费领域就业潜力,同步提升消费者生活品质与劳动者收入水平。持续打造消费新产品新场景新热点,实施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不断培育消费领域就业增长点、提高就业质量。
(三)开发基层就业岗位。围绕就业服务、社会工作、乡村振兴等领域,着力开发符合城乡劳动者特别是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特点的就业岗位。持续推进乡村建设行动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深入挖掘乡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等就业机会。
三、统筹城乡均等化就业公共服务体系
(四)健全城乡就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就业公共服务和常住人口进一步挂钩,将基层就业公共服务融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在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中落实,因地制宜打造城乡间均衡可及的就业服务网点。完善具有城乡特色的就业公共服务清单,允许劳动者跨区域办理失业登记。加强企业用工指导服务,定期发布分职业(工种、岗位)、分技能等级的工资价位信息。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应用及安全管理,提升档案公共服务质效。
(五)强化跨区域劳务对接与就业信息匹配。进一步发挥东西部劳务协作、对口支援、区域劳务协作联盟、国家公共就业服务区域中心、劳务服务站等作用,加强人岗对接、输出组织、跟踪服务,提升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发挥“百县对百校促就业行动”、“雨露计划+”等活动品牌效应,提升国家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智能化水平,助力高校毕业生与用工单位跨区域对接。鼓励各地依托就业信息一体化平台建立劳动者就业档案,为跨区域就业信息匹配提供支撑。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专项招聘等劳务协作服务,推动人力资源服务向基层延伸。
(六)因地制宜培育特色劳务品牌。支持各地培育一批有特色、有口碑、有规模的劳务品牌,搭建品牌宣介、推广平台,为城乡劳动者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机会。支持组建行业、区域劳务品牌联盟,加强劳务品牌创建地与关联产业聚集地工作协同、劳务品牌培训基地与用工单位供需信息匹配,促进城乡劳动力高效对接。
(七)支持各类人才返乡入乡就业创业。科学统筹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布局,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提升乡村就业创业吸引力。鼓励运用技术合作、资质认定等方式,将各类优质市场化资源和服务引入城乡创业扶持体系。针对“科技成果+创业”、“产业发展+创业”、“职业技能+创业”、“民生需求+创业”等模式强化分类指导,落实个性化帮扶举措。依托“家门口”就业服务站等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培育一批“创业陪跑”空间,提供创业体验、孵化、发展全过程支持。鼓励更多乡村创业项目参加各级各类创业大赛。
四、统筹城乡培训资源配置
(八)打造统筹城乡的培训模式。加大城乡职业培训工作力度,打破部门、行业和地域界限,统筹各类职业培训资源,扩展职业培训项目。支持城乡劳动者自选培训机构、培训项目、培训时间,提高培训精准性。发挥“输入地有培训资源、输出地有人力资源”的优势,加强区域协作,支持劳务输入地和输出地合作开展培训。
(九)提高职业培训针对性。强化培训和就业联动,全面推行“岗位需求+技能培训+技能评价+就业服务”四位一体的项目化培训模式。聚焦先进制造、康复照护、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现代服务等行业领域,开展“产教评”、订单式、项目式培训。聚焦农业现代化、特色种养殖、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等领域,培育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农村创业带头人和乡村工匠。
(十)提升城乡培训效果。鼓励城乡劳动者完成培训后积极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严格评价机构遴选条件,不断完善评价标准,加强考务规范性建设,促进评价结果在城乡间、区域间互通互认。指导企业建立符合技能人才特点的薪酬分配制度,提升城乡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积极性。支持技工院校适当放宽招生年龄限制,扩大面向农村适龄青年的招生规模。鼓励农村户籍劳动者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有针对性地组织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困难群体毕业生等青年参加职业培训和就业见习,帮助其提升就业竞争力。
五、统筹城乡劳动者权益保障
(十一)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的托幼照护、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等权利,提高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向职业劳动者广覆盖。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将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本地住房保障政策范围。
(十二)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益。健全完善劳动者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就业机制,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消除户籍、身份、年龄等各类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或就业歧视,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加强超龄劳动者基本劳动权益保障,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
(十三)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探索有利于统筹城乡的参保政策。不断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比例,优化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政策,完善全国统一的社保公共服务平台,推动跨统筹地区、跨制度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一网通办”。研究制定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措施,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档次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上述困难群体可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
六、统筹城乡困难群体就业帮扶
(十四)健全省内衔接的就业援助制度。支持各地建立健全分级分类的就业援助制度,推动符合条件人员在常住地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十五)加强对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等人员的就业帮扶。坚持因户施策、因人施策,落实精准帮扶措施,统筹实施开发式帮扶,建立健全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常态化就业帮扶机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5年过渡期结束后,继续对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离开帮扶政策会出现返贫风险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等人员实施就业帮扶,做到识别一户、帮扶一户,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落实就业帮扶政策。
(十六)统筹用好城乡就业兜底保障政策。规范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优先安置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优化乡村公益性岗位政策,将欠发达地区、大型易地搬迁安置区作为岗位开发重点地区。扩大以工代赈政策覆盖范围和项目实施规模,广泛吸纳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等群体就业。加强促进就业、失业保险、社会救助协同联动,切实兜牢民生底线。
七、保障措施
(十七)健全就业统计监测体系。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大数据分析应用,及时掌握城乡劳动力市场供需变化。
(十八)有效扩大乡村就业服务供给。在基层就业公共服务网点站点建设、基层一线就业服务队伍建设中加大对乡村的倾斜支持,织密乡村就业服务网。鼓励劳务公司、劳务合作社、劳务经纪人等组织和个人在乡村为农村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
(十九)鼓励地方探索创新先行先试。将统筹城乡就业情况作为全国高质量充分就业示范地区和单位创建的重要依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结合本地资源禀赋、优势特色和实际需要,创新更多促进城乡劳动者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措施做法,为全国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各地要深刻认识统筹城乡就业政策体系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协调、数据共享机制,因地制宜抓好贯彻落实,切实提高群众的获得感。重大情况要及时请示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
202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