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庭》呈现的法律哲思
发布时间:2026-04-10 16:24 浏览量:1
“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声入耳;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明代这副对联的本意是让读书人关心社稷苍生,可对于法官,特别是家事法官而言,却能生发出新的感触来:家长里短的争吵、鸡毛蒜皮的计较、多番反复的讼告,既是百姓家事,更是审判权视野下的公事、国事,必须依法审理、感同于心、循情论理、公正处置。电视剧《家事法庭》即是以极具中国本土性和时代发展特征的形式,对家事审判中何谓居中裁断、谁堪担人民法官、怎样设身处地调解、孰能守护司法良知作了一番深入浅出、生动形象的改编和演绎。法院不再是诸多律政剧中冷冰冰的背景台,法官也不再神秘沉默或仅作为剧中的“群众演员”机械对答、主持流程、宣读判决,而是呈现出他们身为普通人在遭遇或温情良善,或冷漠无知,或荒诞可笑的家事纠纷后真实感的反应和人性化的应对。从法律人的视角看,剧中各类案件引人入胜之处,其实不在于演员的演技、案情的离奇、转折的巧妙、结局的欣慰,而是通过一个个取材真实的案件深刻地揭示了法律与道德、书本与社会、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冲突和融合。
一、明晰是非曲直与案结事了人和的策略选择
《说文解字》对法的释义为:“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意思即为:“灋”即刑法,执法应公平如水,故以三点水做偏旁;“廌”为明辨是非的神兽,会以其独角触碰理屈之人使其离去,故以去为底。可见,中国“法”字的源起,即有明晰是非曲直的涵义。当世人将纠纷诉诸司法机关时,其基本诉求即为公平公正,辨明对错、真伪、因果、善恶。无论时代如何发展变化,人们自古对“青天”的追求延续至今。可在《家事法庭》中,法官们却显得格外接地气,除开庭审理作出裁判之外,剧中拍摄了很多的法官耗费大量精力和时间做当事人调解息诉工作的情节,这种乍看起来“和稀泥”的工作模式,为何在实践中受到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事实上,在讲求无讼的儒家文化熏陶下,情理法相结合的调解制度在中国司法中始终占据着特殊的位置,发挥着不亚于判决的重要作用,被国际社会誉为司法制度的“东方经验”。剧中,法学科班出身、深耕刑事审判的沈谢秩出于职业习惯,擅长以纯粹的法理思维办理案件,因此初到家事法庭时,他对离婚纠纷的处理多为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母亲,从法律规定上看,似乎没有多大问题,却被庭领导善意劝导,提醒其家事案件不是唯效率优先,更应当善于采取调解技巧,在办案中体现柔性温情和人文关怀,关注社会效果。随后沈谢秩开始重视调解方法的运用,尽管遭遇妻子在获悉丈夫出轨后却既不愿离婚也不肯撤诉、被监护老年人突然亡故于法庭等情况,案件处理的关涉因素越来越多,作出公允裁判的难度越来越高,甚至可能即使经过长时间的调和劝解也无法达成让各方当事人都满意的方案,他仍然逐步认识到家事案件审理中调解的显著功用:辨明法律上的是非曲直固然重要,但更要从人情、伦常、礼仪、习惯、风俗等方面综合考虑案情特征,洞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情感倾向,努力帮助当事人维护婚姻、家庭、亲情的宽容和睦。法律无法代替当事人作出人生抉择,但司法经由法官的释法明理却可以体现人性的“暖色”,以尽量柔和的方式修复家庭生活中的裂痕和隔阂,依托裁判者的职位、学识、经验、技巧等在综合权衡后作出最符合当事人实质利益和情感需求的处理。
二、公众舆论监督与依法公正审判的辩证关系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是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在《自由与权力》中的著名论断,深刻揭示了无监督制约的权力堕入罪恶和滋生危害的高度必然性。关于审判权力,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下,国家根本大法对人民法院公正裁判的基本要求和保障措施,即在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前提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现实生活中,法律制度是社会规范体系之一,司法不可能在真空的状态下独自运行,必然受到各类社会因素的影响,可能产生正向引导、中立评价或负面损害等后果。在透明公开愈发成为权力运行基本要求的当代,适度的舆论监督是促进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但过度的私密曝光、无序的信息滋扰、放任的蓄意诱导也可能适得其反,不仅无助于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处理,而且利用舆论左右裁判的做法最终损害的很可能是当事人自身的利益。比如在父母争夺网络红人、未成年女儿“小笼包”抚养权案件中,母亲多次试图通过直播方式引导“小笼包”的粉丝和网络民意倾向自己,并藉此向案件合议庭施压,争取对自己有利的判决;是顺应占据多数的网络“民意”倾向作出相应裁判,还是根据法律规定、办案经验等独自作出处理?考验着法官的司法智慧和履职担当。主动走出去对接“民意”和积极将媒体、公众等引进来依法展示案情全貌,均为必不可少的举措。舆论监督很多时候代表了普通公众朴素的感情倾向,而司法审判作为一个探求事实真相、查实证据真伪、讲究逻辑严密、精准适用法律的高度专业化工作,有其自身的行业特点和运行规律。具体到家事案件审理中,民意与法理之间不是绝对对立的关系,二者在司法自由裁量范围内可能相互转化,法官既要倾听社情民意,也要坚守法治初心,勇于作出独立、公正、专业的裁判,进而潜移默化地为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民众的和谐幸福贡献司法力量。
三、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与“亲”“清”关系构建的正确认知
无论是在古罗马还是近代各国,法学得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与职业法学家阶层的形成和发展密不可分。随着法治中国进程的加速,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学者等拥有类似知识背景、遵守共同职业伦理、使用统一话语体系的法律从业者群体的形象越来越鲜明,他们相互之间既有对抗和隔离,又存在合作和转换,此即逐步被社会认知和接受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概念。虽然社会分工和诉讼定位存在差异,但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各类人员的根本职责均为追寻公正和秩序,如向民众解释和普及法律、对公权力予以监督和制约、就不法侵害提供帮助和救济等,生硬的法律条文通过法律职业共同体转化为现实的行为规范。可同时,法官作为执掌国家审判权的居中裁判者,天生与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律师存在履职方面的对立,如若处理不当,将极大影响裁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家事法庭》中,不仅以看起来不甚“高端”“专业”的婚姻、家庭、继承、赡养、抚养、扶养等家事案件为演绎平台,更将视角聚焦至法官、律师等从业者作为普通人的爱恨喜恶、情感演化,令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象更为生动和立体。剧中刻画了两对法官与律师的感情羁绊:一是原在中院刑庭、后遴选至高院的法官江峰与律师楼越之间,由同学恋情步入婚姻殿堂时,因江峰的工作调动将令楼越难以执业而产生不可调和的冲突,最终遗憾离婚;二是家事法庭法官沈谢秩与律师秦睿之间,二人因办理各类家事案件逐渐由相互厌弃到逐步理解、协同处理疑难案件,进而互生情愫,可职业上的任职回避法定限制令二人的感情无法继续。事实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是法治中国进程的必然要求,法官与律师“亲”“清”新型关系的构建是共同维护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法律规范为法官、律师的接触划定了明确红线,如禁止不正当交往、严禁利益输送、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官须任职回避等。当情感与职业禁忌发生冲突时,要理性把握二者的取舍,切忌逾越法规红线。《家事法庭》具象化地演绎了如何既做到“亲”而有度,在工作层面搭建透明、规范、高效的沟通平台,法官配合和保障律师依法履职,又做到“清”而有为,在个人层面保持适当距离,法官廉洁司法、不徇私情、秉公行权,律师约束言行、严守法律、不碰底线。
家事法庭繁忙、喧闹、急促、亲民,乍看起来非常不像国家审判机关的部门,可家事法庭又是一个最能呈现东西方法律思潮碰撞的司法场域,坐堂还是躬身,法条还是温情,判决还是调解,时时考验着法官的素质和能力。“情与理、家与法,我们与法庭的距离,有时候只是人心的距离,我的职责是消融这些距离。”《家事法庭》中沈谢秩说的这句话,可谓对家事审判工作作了最好的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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