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图读懂!烟台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互转实施细则(试行)发布

发布时间:2026-04-09 17:57  浏览量:1

为进一步深化高中阶段育人方式改革,构建普职融通、多元发展的人才培养机制,近日,烟台市教育局印发《烟台市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互转实施细则(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起来看具体内容——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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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高中阶段育人方式、办学模式和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构建普职融通、多元发展的人才培养机制,根据《山东省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互转实施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互转、双向流动(以下简称“普职互转”)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以下简称“普通高中”)和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不包括技工院校)的高一、高二在籍学生。

第三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普职互转实施细则,会同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参与学校,对学校实施情况进行管理监督,保障有关政策落实;有关普通高中和中职制定互转实施方案,进行互转学生的考核、课程衔接以及学籍变更等工作。

第四条

普职互转坚持“自主自愿、双向流动、学分互认”的原则,建立工作成效评估机制,加强对互转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指导,保障学生发展权益。

第二章 互转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普职互转在一定范围内的普通高中和中职之间进行,我市接收中职学生转入的普通高中24所(名单见附件1),接收普通高中学生转入的中职17所(名单见附件2)。中职转入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入的学校需在中考时可报考统招生的公办普通高中范围内,或申请转入民办普通高中;普通高中转入中职,学生可在接收普通高中学生转入的中职中任选一所。

根据普职互转工作推进情况,结合教育发展实际,适时对参与普职互转学校进行调整。

第六条

同一县域内参与互转的普通高中和中职,可实行“一对一”“一对多”“多对多”结对,采取中考联合招生、共同培养的方式划定互转学生范围,也可面向学校符合条件的学生开展互转(芝罘区、莱山区、牟平区、高新区四区作为一个县域开展普职互转工作)。

第七条

学生申请普职互转,其申请转入学校对应年级(专业)须有空余学位。

第八条

中职转入普通高中,学生须在我市参加过中考并被中职录取,且一直在本校就读。普通高中转入中职,学生只能申请转入三年制中职,不得转入五年制和“3+4”贯通培养的中职段。休学期间不予办理转学。

第九条

中职学生转入普通高中可在高一第一学期末或第二学期末进行;普通高中学生转入中职可在高一第一学期末、第二学期末或高二第一学期末进行。参与普职互转的学生根据自身情况参加其中1次,转学后确有不适应的学生经转入学校评估认定后,可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申请转回原学校。

第三章 互转程序

第十条

符合条件且有转学意愿的普通高中(或中职)学生,在规定学期结束一个月前,填写《烟台市高中段学生普职互转申请表》(见附件3),经转出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盖章后,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由转入学校进行资格审核后组织考核。

第十一条

中职学生转入普通高中,须参加转入普通高中相应学期的期末考试,且考试成绩进入该校统招生前85%,由学校根据学位空余情况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其中,申请转入民办普通高中的学生,其中考成绩由民办普通高中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年中考计分科目总成绩的60%。普通高中学生转入中职,由中职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考核方式和内容。

第十二条

经学校考核拟录取的学生,由转入学校统一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转入学校通知学生在规定时限内到学校报到、注册,编入相应的年级、班级(或专业)学习。

第十三条

转出、转入学校及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盖章的《烟台市高中段学生普职互转申请表》,作为普职互转的依据。

第十四条

互转学校按照“人籍一致,籍随人走”的原则,为批准转学的学生及时办理学籍相关手续,建立相应学籍,并注销原学籍,确保“一人一籍”。转入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完善工作。

第四章 教学衔接和学分认定

第十五条

普职互转的学生一般转入对等年级,与同届学生同时毕业。

第十六条

普通高中和中职应根据本校课程设置要求和学分认定办法,对转入学生已修习的课程,按“相同直认、相近可认”的原则进行学分认定,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学习。具体互认办法由学校根据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中职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

确因转学前缺修课程导致不能进行后续学习或影响毕业的,转入学校应安排学生进行补修。

第十七条

原就读学校负责为转学学生发放修习时间和完成学业情况的相关证明,转入学校负责为学生补充完善相应档案材料。

第十八条

普职互转的学生,按照转入学校相关规定缴纳学费或享受学费减免,其在转出学校一次性缴纳的有关费用,根据剩余学期按比例退还。

第十九条

推动资源整合,促进普通高中和中职在课程、师资、教育设施等方面的资源共享,提高育人成效。

第五章 毕业与升学

第二十条

普通高中学生转入中职后,需达到中职教育毕业标准,方可获得中职毕业证书。中职学生转入普通高中后,需达到普通高中教育毕业标准,方可获得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普职互转的学生,按照转入学校学生身份性质参加相应的高考报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普职互转结对学校制定互转实施方案,报市教育局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烟台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3

烟台市高中段学生普职互转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