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银行2026年第一批个人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第三方服务机构

发布时间:2026-04-09 22:11  浏览量:1

一、竞争性磋商情况

沧州银行2026年第一批个人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第三方服务机构采购项目已由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批准,项目业主为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购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100%,采购人为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磋商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

二、磋商项目内容:

本次采购内容为沧州银行2026年第一批个人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第三方服务机构采购。

本次项目供应商需组成联合体进行磋商,通过竞争性磋商所确定的供应商将为沧州银行2026年度第一批个人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提供交易顾问、法律、债权价值评估专业服务。

三、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3.1联合体须由至少2家成员单位组成,明确牵头人,成员间无关联关系(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加入)

3.2成员要求:联合体成员应具备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证明(或对应资质)等,近3年有不良资产法律尽调、债权价值分析、财务咨询、交易咨询服务案例。

各成员间须签署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和实施,授权其代表所有成员负责竞争性磋商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除完成联合体协议书规定的自身职责分工的工作外,还需要积极督促其他成员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工作。

3.3法律服务资格要求:

供应商应当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成立1年以上并有效存续,通过司法部门年检,具备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专职执业律师20人(含)以上,组织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能有效控制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在所开展的业务领域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供应商须具备较为丰富的不良资产法律服务经验,近3年(2023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为1家银行提供过不良资产相关法律服务。

3.4债权价值评估服务资格要求:

供应商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1年及以上,需具有有效期内的资产评估资质,应具有5名及以上执业注册评估师,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组织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能有效控制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在所开展的业务领域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供应商须具备较为丰富的不良资产债权价值评估经验,近3年(2023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为1家银行提供过不良资产债权价值评估服务。

3.5交易顾问服务资格要求:

供应商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1年及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组织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能有效控制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在所开展的业务领域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供应商须具备较为丰富的不良资产交易顾问服务经验,近3年(2023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为1家银行提供过不良资产交易顾问服务。

3.6联合体中各方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供应商当前未处于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期内。

供应商当前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本项目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能与沧州银行各级行及使用需求部门、采购部门关键岗位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或服务成果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如果第三方声称供应商向沧州银行提供的服务或服务成果侵犯其知识产权,并已就此对沧州银行或供应商提起(包括威胁提起或很可能提起)法律诉讼程序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程序(简称侵权诉讼),则供应商自知悉上述事项起将立即书面通知沧州银行,沧州银行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供应商将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供应商近3年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没有因任何不良行为或原因而使合同被解除的情况。

3.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成员单独参与,不允许联合体中途退出,不允许再与其他单位组成新联合体参与本项目。

四、磋商安排

4.1磋商公告时间:2026年4月9日—2026年4月15日。

4.2磋商公告媒介发布://

4.3磋商报名时间:2026年4月9日至2026年4月15日(工作日上午09:00至11:30,下午14:30至17:00),逾期不再接受投标单位报名。

4.4磋商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4.5报名联系方式://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4月23日09:00

磋商时间:2026年4月23日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