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时女职工处于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顺延至哺乳期结束

发布时间:2026-04-07 16:35  浏览量:1

王女士(化名)于2020年9月入职蓝天公司(化名),双方签订有期限三年的劳动合同。王女士于2023年2月生育,2023年2月至同年7月期间休产假,2023年8月,蓝天公司向王女士出具《劳动合同延期通知》,载明“您与我司于2020年9月1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即将于2023年9月13日到期。因公司架构发生变化,经公司总经理决定不再续签,即您与我司的劳动关系应自2023年9月13日起终止。鉴于目前您尚处在哺乳期,故根据有关规定,原劳动合同及您与我司劳动关系的终止期限将顺延至哺乳期结束(2024年2月14日)为止,原劳动合同的各条款适用于劳动合同顺延期间。”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2月14日解除。

后王女士以要求蓝天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由申请仲裁,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蓝天公司支付王女士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万余元。

案 情 简 介

王女士诉称,蓝天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蓝天公司辩称,劳动合同期满后其公司有权选择不续签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蓝天公司于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前向王女士发出了合同到期不续签的通知,王女士于2023年2月分娩,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23年9月13日届满时王女士正处于哺乳期,因此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应续延至2024年2月14日王女士的哺乳期结束之日,蓝天公司发出的延期通知中亦载明双方的劳动关系顺延至王女士哺乳期届满的2024年2月14日,故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2月14日终止。蓝天公司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王女士要求蓝天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故该情形符合蓝天公司应支付王女士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经核算,蓝天公司应支付王女士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万余元。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蓝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 官 说 法

我国法律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权益给予特殊保障,要求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具体到哺乳期女职工,其劳动合同期满并非自然终止,而是依法自动续延至哺乳期结束(通常为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这种顺延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合同到期为由单方终止劳动关系。且劳动关系终止而双方不具备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时,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