揪出“隐身”企业 守护健康权益——乡宁县检察院助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全覆盖
发布时间:2026-03-27 19:05 浏览量:3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与全面发展的第一道关口。守好这一关口至关重要。
去年11月底,乡宁县人民检察院创新运用“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监督模型”,将应当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企业名单与已申报企业进行碰撞比对,精准锁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漏网之鱼”,涉及焦煤、洗煤、加油站等行业29家企业。
“企业不仅逃避了监管责任,还让劳动者在不知情中暴露于职业危害环境中,这种漏报行为既侵害了劳动者健康权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承办检察官表示。
同年12月,乡宁县检察院依法向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履行法定职责,督促企业依法限期完成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消除职业健康风险隐患。
收到检察建议后,乡宁县卫生健康局迅速对辖区内矿山、化工、建材等职业病危害高风险行业展开全面排查,重点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在册的130家企业进行逐一核对。与此同时,告知义务、下达文书、分类处置等工作同步推进:向企业精准宣讲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明确申报义务并指导申报流程;对未申报企业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核实16家未申报企业因停工、停产等特殊情况,建立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今年3月,在检察机关的持续跟进与行政机关的有力推动下,114家企业已全部完成职业病危害项目线上填报、提交与审核,“隐身”企业纷纷被纳入监管视野,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劳动者健康权益防护网正不断织密织牢。
法律链接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