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未签劳动合同、最终未录用,上岗前体检费该谁出?最新判例明确了

发布时间:2026-03-24 01:49  浏览量:1

核心结论:涉职业病危害岗位,上岗前体检费用一律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论是否最终录用。

在招聘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岗位时,很多企业都会要求应聘者完成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但普遍存在一个认知误区:「没签劳动合同、没最终录用,双方未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企业就无需承担体检费」。

近期,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的最新生效判例,直接给这一争议划下了明确红线。

一、典型判例:未签合同、未录用,企业仍被判承担体检费

2024年5月,张某明应聘烟台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泡岗位。公司面试后,明确要求其前往指定医疗机构完成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体检结果显示,张某明中性粒细胞数不符合《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苯类作业的职业禁忌证标准,公司据此作出不予录用的决定,同时拒绝支付体检费用。

张某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体检费及相关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在招聘过程中要求应聘人员进行体检,该费用依法应由被告公司承担。最终判决: 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明体检费187元 。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在于:即便张某明与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最终也未被录用,但体检是企业招聘流程中要求的必要环节,相关费用属于招聘过程中产生的合理成本,应由发起招聘、作出体检要求的用人单位负担。

二、法律支撑:上岗前体检是企业法定义务,而非员工福利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 上岗前 、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本条锁定费用承担主体为用人单位,“上岗前”的要求设置在劳动关系建立之前,是企业作出录用决策的法定前置程序。

2.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 拟从事 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 本条明确适用对象是“拟从事”涉害作业的应聘人员,直接否定了“必须存在劳动关系才需承担体检费用”的错误逻辑。

三、法理深读:为什么“未录用”不等于“无义务”?

要理解这个问题,需要厘清三个核心法理:

1. 上岗前体检是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附随义务

用人单位决定招聘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的人员,这一行为本身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使。企业有权通过体检筛选符合岗位健康要求的劳动者,但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既然企业行使了“筛选权”,就必须承担“为筛选行为付费”的义务。体检是企业为了自身用工需求而发起的程序,其直接受益方是企业,而非应聘者。

2. “拟从事”的法律含义:义务产生于“发起招聘行为”之时

《职业病防治法》及配套规章中使用“拟从事”而非“已从事”,具有明确的立法意图:只要企业发出了招聘信息、组织了面试、要求了体检,就表明企业已经进入了“拟录用劳动者从事涉害作业”的流程之中,此时法定的体检义务即告产生。

如果将义务限定在“已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企业完全可以通过“先上岗、后补体检”等方式规避责任。这种规避行为, 直接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上岗前”组织体检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拟从事”人员开展体检的明确要求 ,与《职业病防治法》“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立法宗旨相违背。

3. 从民法典视角看:体检是企业“缔约成本”而非劳动者“求职成本”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背后的法理同样适用于此: 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用人单位作为更具优势地位的一方,其要求应聘者完成的合理事项(如体检),相关成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如果允许企业要求应聘者自费体检,意味着劳动者为了“获得一个可能被录用的机会”,需要先承担一笔费用。体检合格后被录用,费用看似“报销”了;体检不合格未被录用,费用则“打了水漂”。这种安排将企业本应承担的筛选成本转嫁给了求职者, 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

四、企业常见三大误区,一次性澄清

误区

事实澄清

没签合同、没建立劳动关系,企业没有义务支付体检费

上岗前体检发生在劳动关系建立之前,目的是判断是否适合建立劳动关系。“拟从事”的表述明确义务产生于招聘行为发起之时,而非劳动合同签订之后。

体检不合格未录用,体检费就该由应聘者自行承担

体检不合格而不予录用,恰恰是企业行使招聘筛选权的体现,而体检正是这一筛选流程的必要环节。体检费属于企业招工成本,与体检结果是否合格、是否最终录用无关。

让应聘者先垫付体检费,能减少企业损失

该做法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更会带来多重风险:行政处罚、民事赔偿、诉讼纠纷及用工口碑受损。

五、企业合规操作指引

1. 纠正核心认知 :将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纳入招聘固定预算,明确其属于企业招工必要成本,而非员工入职后的专属福利。

2. 规范费用结算 :与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企业 公对公统一结算 全部体检费用,不能要求应聘者个人垫付或自理。

3. 完善闭环管理 :体检结果仅作为录用决策的健康参考依据,不得以此向应聘者收取任何费用;妥善留存委托协议、体检人员名单、体检结论、付款凭证等全套材料。

4. 严守合规底线 :严禁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直接安排应聘者入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结语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既是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第一道法定防线,也是企业规避用工风险的关键前置环节。

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最终完成录用 ,只要是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要求应聘者开展的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其费用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这既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当前司法实践的统一裁判尺度。

本文依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公开司法判例撰写,仅为普法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遇特殊个案,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