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人员评分因素如何设置
发布时间:2026-03-23 22:14 浏览量:1
转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实务探讨】
服务类项目人员评分因素如何设置
■ 刘毅
在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中,人员的配置、专业能力等直接决定服务质量的好坏。人员评分设置是否科学、合理,关系到采购的公平性、项目落地效果以及质疑投诉风险。笔者根据相关法规要求,结合实践,系统梳理人员评分因素设置的注意事项,旨在为采购文件编制提供实操指引。
人员类评分因素设置基本原则
笔者认为,人员类评分因素必须与项目服务质量、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不得设置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与服务质量不相关的人员证书、人员履约经验等作为评分因素。如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九十六号)和财政部留言编号5226—3521488的答复。一般不宜将项目团队人员的学历作为评分因素,对项目管理人员相关工作能力的考察应主要体现在工作经验和专业能力方面,是否具有全日制研究生、本科或大专学历并不能直接体现工作能力,人员的经验可从类似项目管理的业绩来体现,人员的技能水平可从取得职业技能和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等来体现。学历的高低与工作经验、履约能力没有直接关系,能够取得专业技能与专业技术证书,也证明其具有一定的履约能力。如项目专业性极强,项目负责人的学历会直接影响到服务质量的,可提出与本项目有关专业的学历要求,但分值不宜过高。对项目负责人的评价还应侧重于其执业资格、能力和工作经验。同时人员评分应聚焦拟派项目经理、核心技术岗人员的专业能力,一般服务人员可少设分值。严禁将企业规模、从业总人数、注册资本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分因素。
将国家强制性要求作为实质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如电工作业、高处作业等11大类特种作业人员就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另外,国家强制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明确规定,消防控制室不少于2人值班,值班人员应当具有消防控制室职业资格证书。这些与采购需求和服务内容相关的且有强制性要求的证书、最低人员数量就应当设为实质性条款,不满足按无效投标处理,不能直接将其作为评分因素,否则既未落实国家强制性要求,也不能从源头上保障服务质量,还可能引发安全风险。如某中医院后勤服务采购需求将电工应具有的低压电工操作证、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具有的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没有作为实质性要求,而是作为了评分因素,评标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的要求存在重大缺陷,便停止评审。相反,非强制性和准入类的证书不宜作为实质性条款,如某学校要求绿化养护人员均须持证上岗并作为实质性要求。
兼顾退出职业资格目录前后取得的证书
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不是取消职业和职业标准,更不是取消技能人才评价,而是由职业资格评价改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改变了评价发证主体和管理服务方式,但退出目录前已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故在设置该类证书时要兼顾退出前后取得的证书。如某单位食堂后勤服务采购项目中要求厨师提供中级中式烹调师职业资格证书得2分,供应商投诉称中式烹调师职业资格已于2020年7月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改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应为中级(四级)中式烹调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而采购文件仅限定为中式烹调师职业资格证书,不包括由用人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按照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认定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该投诉成立,被财政部门责令修改采购文件重新采购。针对此类已退出目录的资格证书,笔者认为,采购文件可要求投标人提供现行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截图,同时给提供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调整前已获得对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投标人同等得分。
规范设置证书名称和证明材料
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规范设置所需证书名称,如到底是提供职称证书(如农艺师),职业资格证书(如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还是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如四级面点师),或者培训合格证书(如保密培训合格证、档案培训合格证)。对于全国统一考试(或评价的职称)的专业名称必须规范统一,如审计师、档案馆员等。对于像工程技术序列下分行业和专业较多且全国不尽统一的,尽量兼顾不同时期的证书名称,如可要求提供公路工程相关专业或交通工程类职称,同时注意对初、中、高级赋予不同的分值,但分差不宜过大。对于物业或后勤项目管理人员没有相关证书能体现技术水平的,可要求对具有一定年限进行加分,类似项目管理经验等,做到不歧视、不排斥,确保竞争充分。如提供具有2年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管理经验的得1分,具有3年以上(含3年)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管理经验的得2分。针对投标(响应)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应根据项目特点和所需岗位人员的情况科学设定。如勘察设计、工程检测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服务项目,可要求提供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业团队人员的相关证书和属于本公司人员的证明材料(提供社保证明或劳动合同),以体现供应商团队实力和履约的稳定性,但不得要求提供连续多个月的社保证明。清扫保洁、安保服务、后勤服务等以劳动力为主的服务项目不宜要求投标时就已具有一定数量证书的普通服务人员,如某医院物业服务项目采购,要求投标人在投标响应时就提供60多名保洁服务人员的身份证和健康证,该项目因投诉成立,被财政部门责令修改采购文件重新采购。笔者认为,像这种普通岗位人员可要求提供承诺函,承诺在服务开始前提供相应身份证和健康证给采购人查验,而像厨师、电工、绿化、消防控制、机电维修等专业技术性岗位可要求投标时提供相应证书,但不宜要求投标时提供社保证明。对于项目管理人员的经验证明材料,可要求提供从事类似项目管理的合同和服务过项目的业主开具的工作经验及时间的证明材料。
人员评分是服务类采购的“质量阀门”,既要保障专业能力与履约水平,又要坚守公平竞争底线。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坚持合法、相关、非歧视的原则,将人员评分从“模糊设置”转变为“精准匹配需求”,从“易质疑投诉”转变为“全流程合规”。通过科学设置人员评分因素,既能提升服务类项目的采购质效,也能有效降低质疑投诉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