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范志忠被公诉
发布时间:2026-03-19 16:04 浏览量:2
检察日报全媒体记者3月19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日前,原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范志忠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锡林郭勒盟分院依法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范志忠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锡林郭勒盟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范志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廉洁底线失守
为亲属在工程项目方面谋取利益
2025年12月1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范志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6年1月13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范志忠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通报称,范志忠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宴请,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规在交通方面为本人谋求特殊待遇;违反组织原则,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品,违规为亲属在工程项目方面谋取利益;搞权钱交易,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在工程项目承揽、协调贷款、工作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范志忠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特别是党的二十大后仍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范志忠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