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守护职业健康——乡宁检察助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全覆盖”

发布时间:2026-03-16 20:54  浏览量:2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与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与全面发展的第一道关口。

2025年11月底,乡宁县人民检察院创新运用“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监督模型”,将应当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企业名单与已申报企业进行碰撞比对,精准锁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漏网之鱼”,涉及焦煤、洗煤、加油站等行业29家企业。

“企业不仅逃避了监管责任,更让劳动者在不知情中暴露于职业危害环境,侵害了劳动者健康权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承办检察官表示。

同年12月,该院依法向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依法履行职责,督促企业依法限期完成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消除职业健康风险隐患。

收到检察建议后,县卫生健康局高度重视,对辖区矿山、化工、建材等职业病危害高风险行业进行全面排查,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在册的130家企业逐一核对申报情况。告知义务、下达文书、分类处置“三措并举”:向企业宣讲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明确申报义务、指导申报流程;对未申报企业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核实16家未申报企业存在停工、停产等特殊情况,建立台账动态管理。

2026年3月,在检察机关的持续跟进与行政机关的有力推动下,114家企业已全部完成职业病危害项目线上填报、提交与审核,“隐身”企业纷纷被纳入监管视野,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劳动者健康权益防护网正不断织密织牢。

职业病防治需久久为功、常抓不懈。申报只是起点,关键在于企业真正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各项防护措施。下一步,乡宁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聚焦劳动者权益保障,让“检护民生”的成效惠及每一位劳动者,切实为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多检察力量。

检察官普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企业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业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