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罚款 50000元!
发布时间:2026-03-13 09:34 浏览量:2
案情回顾
2025年8月,镇海区卫生健康局对辖区内某公司(以下称A公司)进行行政指导时,在该企业危化品仓库发现两瓶写有“松”字样的黄色罐状物品,在危废仓库发现同款空罐,且该物品外包装上均无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根据A公司提供的发票和送货单,确认销售该黄色罐状物品的公司为宁波市江北区的B公司。执法人员在江北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的协查下,经采样送检最终查明黄色罐状物品内无色透明液体为B公司售卖给A公司的松香水,该松香水含二甲苯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且外包装上无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B公司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也未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法。镇海区卫生健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最终给予B公司警告和罚款人民币 50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B公司已停止售卖该款松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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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2、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警示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供应链企业忽视职业健康法律责任的案例。职业病防治的责任链条贯穿于生产、销售、使用的全过程。作为设备、材料的销售方,依法提供中文说明书和警示标识,是保障下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知情权、预防职业危害的首要环节和法定义务。任何侥幸和疏忽,都可能使有毒有害物质“无声”地进入工作场所,埋下健康隐患。
本案的成功查处,彰显了“以劳动者健康为中心”的执法理念,以及跨区域协同执法、借助专业技术鉴定危害因素的办案能力。它警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在职业健康面前,没有地域界限,也没有责任盲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从源头管控风险,共同筑牢职业健康防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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