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政策宣传月|2.就业登记

发布时间:2026-03-12 07:07  浏览量:3

2.就业登记

政策内容

(一)劳动者通过灵活就业或以自由职业形式实现就业的,应在就业后30日内进行就业登记。

(二)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或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三)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包括注册经营个体工商户)实现就业的,应在就业后30日内进行就业登记;同时将雇工进行就业登记。

服务对象

劳动者、用人单位。

经办渠道

(一)线下

用人单位到所在地旗县(市、区)就业公共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单位就业登记;劳动者到常住地社区就业公共服务平台【未设立社区的向苏木乡镇(街道)就业公共服务平台】申请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或个体工商户就业登记;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劳动者,业务经办工作人员在系统中完成公益性岗位安置信息采集录入后,自动生成公益性岗位就业登记记录。

(二)线上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登录“就业内蒙古”网站(www.jynmg.cn)或“就业内蒙古”小程序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