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特殊工种职工实施偷窃,企业可否立马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26-03-02 15:25 浏览量:1
虽然自知有错,但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又觉得自己遭遇侵权了,究竟该怎么办?日前,职工阿蒙为此烦恼不已。
阿蒙是名高级电焊工,前一阵在从事一项特殊作业时,看到昂贵的特殊电焊条,贪婪心起,伸出了贼手,当他被企业相关负责人逮住后,知道被处罚是“在劫难逃”了。可是,企业高层震怒之下,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让他立马走人,又使他感到难以接受。
★争议焦点
阿蒙认为,他是一名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虽然做了错事,但他的权利仍在。
企业解除他的劳动合同,他没有意见;但解除之前,应该依法给他这样的特殊工种职工做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企业却没有做,导致他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现在,他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企业方认为,虽然企业在证实阿蒙偷窃行为后立马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显得仓促匆忙,但阿蒙偷窃是无可争辩的事实,企业解除这样的职工有何过错?
★专家观点
上海人桥法律服务调解中心主任、徐汇区人力资源协会会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兼职仲裁员曾云鹏认为,企业与职工在该起事件的认识不同,主要是基于两部法律“打架”。对于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特殊工种人员,《劳动合同法》限定为不得以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济性裁员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只要没有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就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两部法律的立足点不同,给裁审案件带来了一定的困惑,但从以往的案例看,绝大多数裁审还是倾向于运用《职业病防治法》条款。
时至今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施行,其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未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此,阿蒙虽然有错在先,但他的合法权益确实不容侵犯。
而“解释(二)”也给未及时履行法定义务的企业一个补正的机会,其又规定,企业只要赶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组织阿蒙这样的职工进行职业病体检,且职工又未患职业病,那么,这个违法行为就视作改正了。这也提醒用人单位,在行使管理权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程序性规定,特别是涉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等基本权利时,实体正确不能替代程序合法。文赵竺安摄李轶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