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一教师报考其他单位,竟被学校直接开除,教育局回应了

发布时间:2026-02-25 11:02  浏览量:1

近日,海南三亚一民办中学一名2025年7月入职、签订3年聘用合同的教师,因2025年9月至10月未经学校批准报考其他单位招聘(未被录取),被校方以违反《教职工管理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为由开除。2月24日,三亚市教育局证实此事,称涉事教师已申请劳动仲裁,合同中相关约定的合理性需劳动部门裁决,若裁决不合理将督促校方整改。

就此事谈点看法。首先是民办学校为管控教师流动性而约定“未经批准不得报考其他单位”,是否合理合法,本质是校方管理权与教师职业发展权的冲突,我觉得双方立场均有依据,暂无绝对对错。

就校方而言,其的规定有其现实考量。该校作为民办学校,教师流动性大是突出痛点,稳定的师资队伍是保障教学质量的基础,校方通过合同约定限制教师擅自报考,是为了减少人才流失、降低管理成本,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管理初衷具有合理性。同时,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教师入职时理应知晓相关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也是基本的职业准则,未经学校批准报考其他单位招聘,是违反合同的行为,将其开除并不为过。

就教师而言,校方的规定涉嫌限制教师合法权益,缺乏人文关怀。教师作为劳动者,享有职业选择和发展的自由,报考其他单位是其追求更好职业发展的正当权利,校方以“未经批准”为由直接开除,处罚过于严苛,违背了劳动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此类约定实质上变相捆绑了教师的职业发展,即便民办校有管理需求,也应通过更温和、合理的方式,而非以开除这种极端处罚剥夺教师的合法发展机会,兼顾管理与人文关怀才是合理之举。双方的分歧,最终需由劳动部门裁决,明确合同约定的合法性,为后续类似纠纷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