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释义 第六条
发布时间:2026-02-24 15:10 浏览量:2
【法律条文】
第六条 国家建立专业化、职业化行政复议人员队伍。
行政复议机构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参加统一职前培训。
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复议人员工作规范,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业务考核和管理。
【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行政复议是专业性很强的一项工作,对专业化、职业化队伍建设要求较高。考虑到历史和现实问题,本条只对初次从业人员提出了从业资格要求,即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截至目前,《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也对初次从业人员规定了从业资格要求。此外,国家有关部门还应当制定行政复议执业规范,从而实现行政复议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业务考核属于激励约束机制,应当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及其权重,充分调动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断提高工作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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