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规定≠法律认可,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就得要赔钱!

发布时间:2026-02-23 12:18  浏览量:1

文|何洁雯 来源|何洁雯律师Given

很多老板想不通:制度写得明明白白,员工也签了字,为什么法院不认? 因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从来不看“制度写了什么”,而看“法律准不准许”。

01无效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必须先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然不能胜任,才能解除,还要提前三十天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这是一个法定前置程序,而很多企业的制度,直接把“不胜任”和“解除”划了等号,把“培训或调岗”当成可选项甚至省略项。

这种制度,本质上是违法,而不是“细化管理”。 法律没授权企业跳过的步骤,制度写了也白写。

02三大常见的违法制度

司法实践中,有三大类制度条款,看上去非常合理,实则一碰就违法。

第一类:把“末位”等同于“不胜任”

绩效考核倒数第一,不等于不能胜任工作。这是一个团队里必然存在的位置,不代表这个人没完成岗位职责。

法律上的“不胜任”,是指经过培训或者调岗后,仍然无法达到岗位的基本要求。把排名当理由解除,通常会被认为是违法解除。

第二类:把“违纪”无限拔高为“严重违纪”

员工第一次迟到,公司按制度直接辞退;上班看了五分钟手机,定性为“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法里最严厉的惩罚,必须遵守比例原则。轻微过错,应该先警告、扣绩效、谈话、调岗——惩戒的力度要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匹配。

制度可以把“多次迟到”列为严重违纪,但不能把“一次迟到”写到解除条款里。写了,法律也不认。

第三类:用“协商一致”绕过“法定保护期”

这是实践中最大的误区。很多企业以为,只要员工签了《协商解除协议》,协议里写明“双方无争议”,就算一了百了。

但法律明确规定:特殊保护期内的协商解除,审查标准极为严苛。孕期女职工、医疗期员工、职业病危害岗位未做离岗体检的员工都属于法定特殊保护群体,不是一纸协议就能“协商”出局的。如果解除行为本身违法,协议照样可能被认定无效。

03员工维权指南

很多劳动者收到解除通知,看到公司搬出制度条款、拿出自己当年的签字确认,第一反应是“完了,我签过字”。

请你记住:签了字的制度,不代表它就是合法的

当企业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时,你至少可以问三句话:

公司怎么定义“不胜任”?

是业绩排名末位,还是确实无法完成岗位基本职责?

公司培训过我吗?调过岗吗?

如果一次机会都没给,直接让走人,通常属于违法。

赔偿金是按2N算的吗?

合法解除是N或N+1,违法解除是2N。

值得注意的是,

用人单位超出解除通知中载明的依据及事由,另行提出其他违纪事实并主张解除合法的,通常不予支持

结语

员工签字的制度,不代表合法;企业自己定的规矩,不代表能绕过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