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辽宁抚顺一个退休后职业病死亡案家属简单沟通
发布时间:2026-02-22 07:49 浏览量:1
与辽宁抚顺一个退休后职业病死亡案家属简单沟通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2026年1月16日下午申时,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一位职业病职业性石棉所致胸膜间皮瘤(属于职业性肿瘤的一种)死亡案家属来电咨询了十分钟左右。
抚顺这位家属说曾打行政诉讼官司索赔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败诉,一审法院不支持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审行政判决后因可能认为二审难以胜诉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一审判决的案号为:(2023)辽0404行初10号。该一审判决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可以查到。
一审本院认为:关于停工留薪期的含义,《工伤保险条例》虽没有明确界定,但从其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可以推断出基本含义,即“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时期”。郑某于2018年6月30日退休,并非暂停工作而是停止工作,并非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而是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故郑某并非系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原告主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缺乏事实依据。
一审行政诉讼败诉的理由主要大致归结为,停工留薪期一说只是针对正常上班工作人员暂停工作才有,退休后则停止工作无停工留薪期一说。
没有停工留薪期,那就相应的享受不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抚顺家属加微信后把一审判决发来看了。看完后,告知家属还可能存在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补差官司,也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可能大致有几十万赔偿数额。因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一审生效是2023年3月,所以建议家属若要打民事赔偿补差案官司,那就要争取在2026年3月之前启动官司,因为这里存在三年诉讼时效的问题。
近期,正好江苏省宜兴市有一个职业病尘肺三期工伤案家属咨询我类似的问题。职业病患者目前正在医院就医治疗之中,随时可能存在生命危险。
宜兴家属问我,若这位七十岁的职业病患者去世是否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其实,上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一审生效判决就已经很好地回答了宜兴职业病患者家属的问题。法院一般会以不存在停工留薪期也就享受不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由,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同样的,虽然宜兴职业病案家属可能没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但也存在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补差案官司。已经把辽宁抚顺一案一审生效行政判决发给江苏宜兴职业病患者家属予以参考。
江苏宜兴职业病工伤者家属2025年7月下旬一日加我微信,一直保持着沟通未间断。
我们北京市常鸿所陈律工伤律师团队曾在浙江和江苏打赢了三个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补差案官司。
备注一: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备注二: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1460篇工伤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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