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民间借贷纠纷未审查职业放贷人及资金来源不构成再审事由

发布时间:2026-02-19 08:42  浏览量:2

法律未明确规定法院未审查出借人是否为职业放贷人、出借资金是否为自有资金属于再审事由,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存在的,其再审申请不成立。民间借贷中,结合借条、收款收据、还款记录及协商内容可认定利息约定,超出法定利率部分按规定处理。

法院未审查出借人是否为职业放贷人、资金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构成再审事由?

自然人甲与乙存在多笔借贷往来,甲出具的借条载明“本息一次付清”,收款收据注明扣除利息,后续借条约定月息3.5%,且协商记录显示甲曾要求降低利率。甲实际收款1276.5万元,还款及以房抵债共计1700.5万元,远超借款本金却无合理解释。甲以法院未审查乙是否为职业放贷人、资金是否自有为由申请再审。最高法认为,相关未审查事项不属法定再审事由,甲亦无证据佐证;二审结合证据认定借款约定月息3.5%,按法定上限核算后认定700万元借条为结算凭证,事实与法律依据充分,故驳回再审申请。

本案明确了民间借贷再审事由的法定边界,厘清了职业放贷人审查、利息认定及借条性质判断的裁判规则。既防止当事人以非法定事由滥用再审权利,维护了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又为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约定、债务结算凭证的认定提供了清晰指引,有助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的诉讼行为,平衡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 再审事由的法定性与严格适用

再审程序是纠错的特殊程序,事由需严格依据法律明确规定。本案中,职业放贷人身份、资金来源并非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法定必备要件,法律亦未将未审查该事项列为再审事由。最高法的认定,坚守了“法定再审事由”原则,避免再审程序被随意启动,保障了司法程序的权威性与效率。

二、 民间借贷利息约定的综合认定规则

民间借贷利息约定的认定,应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本案中,借条的“本息付清”表述、收款收据的利息扣除记录、后续借条的利率约定及协商过程,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利息约定的存在。法院按法定利率上限核算利息,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符合法律对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制,防止高利贷行为损害借款人权益。

三、 债务结算凭证的司法认定逻辑

借条的性质需结合借款发放、还款情况及当事人合意综合判断。本案中,700万元借条并非新的借款交付凭证,而是基于前期借贷结算形成的债权凭证,这一认定符合民间借贷中“结算后重新出具借条”的交易习惯。法院的裁判思路,既注重审查借条的形式要件,更关注其背后的实质法律关系,避免仅以书面形式否定当事人的真实合意,实现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