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湖北十堰一个职业病矽肺三期三级工伤家属沟通民事赔偿案

发布时间:2025-11-23 10:42  浏览量:2

与湖北十堰一个职业病矽肺三期三级工伤家属沟通民事赔偿案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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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5日上午与湖北省十堰市某市区县一个职业病矽肺三期三级工伤案家属电话先沟通了28分钟左右,然后相互加微信又微信文字沟通了两个小时左右。

家属把一审民事判决和二审民事判决电子版PDF文档都发过来了。

一审判决职业病工伤者一方胜诉,用人单位承担了80%的责任。一审判决民事赔偿是参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进行裁判的。

二审判决直接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职业病工伤者诉讼请求,理由是未进行人损伤残等级鉴定,直接参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裁判民事赔偿不妥。还有一个理由是认为7年前该职业病患者就有疾病,让用人单位担责证据不足。

一审和二审家属都是在十堰本地委托的法律工作者代理的,非律师代理。一审民事判决能赢下来,说明这位法律工作者职业病工伤法律基础非常扎实。在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这一条赛道上,非一般律师可比。

二审民事判决是2025年9月1日作出的,若想申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需要在2026年2月底之前递交再审申请资料。六个月的再审申请期限不能错过了。据说家属在努力通过十堰中院自身启动再审程序,这个或许需要院长决定方可启动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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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北京市常鸿所陈律工伤律师团队注意到,在全国范围之内,广东省对于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补差案参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较为常见。但全国绝大多数省份直接参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裁判民事赔偿的就不大多见了。

有个别省份的高级人民法院本院认为民事赔偿参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亦无不妥。我们来看看(2021)豫民终1306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直接参照劳动能力鉴定的理由,河南高院本院认为:

本案中,索某经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贰期,于2018年3月5日经安阳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于2019年8月27日经安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肆级伤残,由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中没有与尘肺相关的鉴定标准,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参照安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肆级伤残标准计算索某主张的各项损失,并无不妥。红岭煤业公司以索某未能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伤残评定而认为不能主张相关侵权赔偿的主张,缺乏理据。红岭煤业公司主张应将索某已享受的残疾津贴、养老待遇在本案赔偿款中扣除,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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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1404篇工伤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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