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凉”了?不,是假“打假”要“凉”了

发布时间:2026-02-02 17:50  浏览量:2

三部门联合发布典型案例,敲响恶意索赔的警钟,那个靠伪造证据、敲诈勒索为生的“职业”面临终结。

一名男子在北京市多家餐馆就餐时,将事先准备的蟑螂投入饭菜,以“吃出异物”为由五次向餐馆要求免单和索要赔偿。

另一案件中,几名被告在全国多地超市、便利店,用钢针将食品包装袋扎穿后塞入毛发或钢丝球,再以质量问题为由要挟商家赔款。

01 趋势观察,职业打假的转型与异化

曾经,“职业打假人”曾被视为市场的“啄木鸟”,他们以专业知识和法律武器,向假冒伪劣产品宣战,一时间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力量。

如今,这一形象正迅速转变。根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统计,2023年监测到2.4万个“职业索赔人”发起了73万件索赔投诉,其中以食品为由的恶意投诉高达22万起。

一些打假行为已不再关注产品真正的安全问题,而是演变为一个高度组织化的灰色产业链。

市场上甚至出现了一批专门从事所谓“打假培训”的机构。有人通过短视频平台直播收徒,教授如何“每天起诉、拿钱”。

有的大学生被这种“赚快钱”的宣传吸引,在“打假培训班”的指导下购买相关产品,试图申请假一赔三,甚至索赔更多。

02 新规落地,打击恶意索赔的法律边界

2026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精准锁定滥用投诉制度的行为,并将于4月15日起施行。

这一《办法》明确规定,投诉必须基于“生活消费需要”,并列举了“非为生活消费需要”的多种情形。

如购买数量次数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短时间内大量集中投诉、无法证明真实消费关系等。

最引人注目的是《办法》第四十二条,首次将“通过夹带、掉包、造假、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赔偿”及“进行敲诈勒索”等行为明确列为规制对象。

对于那些伪造证据、恶意制造问题的索赔者,法律后果不再仅仅是被驳回投诉,而是需要承担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

03 司法协同,典型案例传递的明确信号

在《办法》发布后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1月29日联合发布了一系列规范职业索赔维护市场秩序的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传递了一个明确信息:司法机关不再将这些行为简单视为“过度维权”或民事纠纷,而是直接定性为刑事犯罪。

其中,三个刑事案例涉及通过餐馆就餐投放异物、伪造预包装食品质量问题等方式进行敲诈勒索、骗取财物的行为。

判例表明,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正加强协作,在处理投诉、举报或办理民事案件时,一旦发现涉嫌犯罪,将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04 正常维权,政策保护与合理边界

必须强调的是,新规针对的并非正常消费者维权行为。

《办法》依然鼓励正当的投诉举报,并强化了权益保护措施,新增了投诉处理回访问效要求,鼓励经营者运用消费维权服务站、先行赔付等机制。

从政策导向来看,监管部门在依法规制职业索赔行为的同时,仍然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

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出台了《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举报人最高可获得100万元奖励。

政策核心是区分基于生活消费的正当维权与以牟利为目的的恶意索赔,优化市场环境,让消费纠纷处理回归其本来的制度目的。

05 平台责任,过滤恶意索赔的第一道防线

在治理恶意索赔现象方面,互联网平台正被赋予重要角色。作为掌握原始日志、物流轨迹等海量数据的技术实体,平台有能力成为识别异常行为的“第一道过滤器”。

一些平台已经开始行动。近期,抖音等短视频平台更新了规则,针对部分发布不实信息蹭热、炒作,或批量发布同质低质内容的“打假”“测评”账号采取措施。

若创作者发布的内容引发广泛质疑,且存在商业变现行为,其账号将被列为“争议账号”。

平台可以在用户协议与平台规则中写入“欺诈”“敲诈勒索”的核心要件,实现平台自治与公法责任的衔接。

敲诈勒索、伪造证据、诈骗……这些词语已经成为三部门联合发布典型案例中对某些“职业索赔”行为的定性标签。

“彩虹星球”有机农业企业从年销售额一度达到3亿元到营业额大幅下滑,这家企业在经历了近三年的“打假”官司后感叹“赢了官司,输了市场”。

新的监管框架让商家在面对“夹带”“掉包”等隐蔽行为时,举证难题得到了一定缓解,维权成本有望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