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故事|劳动纠纷引出“职业碰瓷”,调解员释法明理为劳资双方普法

发布时间:2026-02-01 14:15  浏览量:2

“请问你是调解员吗,可以为我做主吗?我作为一个餐饮店老板,难道连选择员工的权利都没有了?如果劳动法这样‘偏袒’员工,我苦心经营的饭店要怎么维持下去?”

近日,

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通新岭派出所人民调解室

接到了餐饮店老板陈某一连串急切的疑问。他因解雇一名试用期员工王某而引发赔偿纠纷,双方协商多次无果。调解员随即迅速介入了解。

入职五天被辞,牵出“职业碰瓷”疑云

调解员分别与双方进行沟通,厘清事件的来龙去脉。

员工王某近期入职该餐饮店,双方约定试用期一个月,月薪4500元,月工作26天,试用期前三天不安排宿舍。然而,王某入职刚满三天,就因宿舍安排问题与老员工发生冲突,经派出所调解后店家承诺不会因此事解雇他。到了第五天,王某又与店内厨师发生口角,店主陈某遂以“试工不合格”为由将其解雇。王某对此不服,援引“月计薪天数21.75天”“休息日加班双倍工资”等劳动法条款,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调解中工作人员发现,王某近期在深圳、上海等地已有多次类似劳动仲裁并获赔的记录,其本人也坦言方法是“朋友传授”。民警核查其报警记录,发现了王某频繁引发纠纷进而恶意索赔的记录。原本是一起关于解雇是否合法的普通争议,却意外牵扯出“职业碰瓷”的重大嫌疑。

破“碰瓷”套路,立用工规范

面对陈某与王某的纠纷,调解员从法律与情理两个层面进行剖析和引导。

对于解雇行为本身,陈某作为老板,一直存在试用期只要提前三天,就可以随意解雇员工的错误观念,调解员向陈某释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在试用期解雇,需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则试用期解雇同样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调解员纠正了陈某的固有观念。同时,关于工资计算,双方约定的“月薪4500元、工作26天”可视为“包薪制”,经折算其日薪未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本案中双方约定月薪4500元、月工作26日,日薪为173元,折算为月薪3764元,未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2360元的标准,且能涵盖周六日加班工资,则可能被认定为“包薪制”,该约定本身并不违法。调解员也提醒员工,此种情况下主张加班工资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对于员工王某,调解员在肯定其依法维权意识的同时,也对其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指出其故意不积极配合签订劳动合同、刻意制造冲突诱发解雇,以此谋取赔偿,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这一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立法初衷背道而驰。

“自身不遵守法律的精神,又如何能要求他人给予完全的尊重?”调解员指出,进入一家公司不是以工作为目的,而是故意寻找用人单位的制度漏洞,反复多次向用人单位提出索赔,这种恶意的“碰瓷”式维权,不仅损害用人单位权益,扰乱正常用工秩序,也浪费了行政与司法资源,最终将得不偿失。

多轮调解终化干戈,由事明理行普法

经过调解团队多轮耐心沟通与法律宣讲,双方的态度逐渐缓和。陈某认识到在自身用工管理方面存在不规范之处,王某也对自己钻法律空子、滥用维权手段的行为有所反省,意识到遵纪守法才是立身之本。

最终,双方在调解员的调解下达成和解协议,陈某一次性支付王某工资人民币捌佰陆拾肆元整,王某表示同意并承诺收到工资后即刻搬离该餐厅宿舍,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此次调解解决了个案争议,也是一次生动的普法课。它警示用人单位必须规范用工流程,健全管理制度,从源头上减少争议;同时也明确告诫劳动者,维权须在合法、合理、诚信的框架内进行。法律保护的是正当权益,而绝非投机取巧的牟利工具。

文/图:司新宣、促进法治处、福田区司法局、园岭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通新岭派出所人民调解室

通讯员:黄潇、沈新强、梁庆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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