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职工注意!工伤认定两大误区,很多人第一条就搞错了

发布时间:2026-01-24 15:55  浏览量:2

工伤认定申请并非无时限,非全日制用工也享工伤保险权益。这些常见误区可能让你权益受损。

在日常工作中,意外有时难以避免。许多职工和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存在误解,可能导致权益受损。今天,我们就来厘清关于工伤认定的两大常见误区。

误区一:工伤认定申请没有时限?

去年年底,某仓储式超市的分拣员老王在工作时被货物压伤,造成右手掌骨骨折。公司老板让助理小许“等老王身体恢复后再去申请工伤认定”,认为申请工伤认定没有时限。这种观点是

错误的

实际情况: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申请,从业人员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年内

,直接向相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表:上海市工伤认定申请时限规定

误区二:非全日制用工没有工伤待遇?

去年9月,刘阿姨与一家信息科技公司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协议,从事保洁工作。本月初,她在工作时发生事故。公司却称“非全日制用工享受不了工伤待遇”。这种说法是

错误的

实际情况: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后,

依法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为非全日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发生工伤而公司未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费用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且

不得低于全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表:非全日制用工工伤保险权益保障

如何正确申请工伤认定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

应当在15日内作出决定

保障权益,这些要点要牢记

一是

用人单位和职工都要增强工伤保险意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不得以购买商业保险代替社会保险,也不能因员工请假而停缴社保费。

二是

工伤认定遵循“属地原则”。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一般在参保地申请工伤认定。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生产经营地所在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三是

职工受伤后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避免超过1年的申请期限导致无法认定为工伤及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职工提供工作期间的安全网。正确理解并遵守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职工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保障。

希望大家都能

安全工作,安心就业

,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环境。

本文内容综合自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发布及《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