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通过与受伤职工签订协议方式规避工伤责任
发布时间:2026-01-24 11:52 浏览量:2
用人单位不得通过与受伤职工签订协议方式规避工伤责任
劳动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双重属性,用人单位与职工的约定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此规定可以看出,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有义务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报工伤。在未启动工伤认定程序的前提下,用人单位通过与受伤职工签订协议方式逃避工伤责任的约定,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
【案例文号】:(2018)京02行终8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