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缠访,怎么认定和处理

发布时间:2025-11-22 14:06  浏览量:1

缠访”是实践中对无合理诉求或诉求已依法解决,仍通过反复、纠缠、非法等方式缠诉闹访,扰乱信访秩序行为的通俗表述。我国法律未直接定义“缠访”,但其核心特征符合《信访工作条例》及相关法规对“扰乱信访秩序”“以信访为名实施违法行为”的规制范畴。以下从定义辨析、认定标准、处理机制三个维度展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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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缠访”并非法律术语,而是对一类非理性、重复性、破坏性信访行为的概括,其本质是以信访为手段,通过缠诉闹访实现不合理诉求或制造影响。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及社会治理实践,缠访的核心特征包括:

http://image1.hipu.com/image.php?url=YD_cnt_209_01oxqh63Cv3chttp://image1.hipu.com/image.php?url=YD_cnt_209_01oxqhBML5yKhttp://image1.hipu.com/image.php?url=YD_cnt_209_01oxqhF5X4Qehttp://image1.hipu.com/image.php?url=YD_cnt_209_01oxqhLg8Cea反复缠诉:同一事项多次向同一机关或越级向多级机关重复反映(如每月到国家信访局提交相同材料);手段极端:采取堵门、拉横幅、喊口号、辱骂工作人员、威胁自杀自残等方式施压;组织串联:煽动他人集体缠访,或利用网络炒作制造舆论压力。

区别于正常信访的“解决问题”目的,缠访往往以“迫使机关妥协”“获取额外利益”“发泄不满”为目的,甚至借信访牟利(如职业访民)。

缠访的认定需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结合诉求合理性、行为合法性、社会危害性综合判断,避免“标签化”认定。主要标准如下:

诉求无理:经有权处理机关依法审查,确认诉求缺乏事实依据(如“虚构被殴打事实”)或不符合政策规定(如“要求享受已取消的补贴”);诉求已结:信访事项已按规定程序办结并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或经复查复核程序终结(《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信访。

对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行为”认定:

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接待场所;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对诉求合理但未及时解决的问题,群众持续反映不属于缠访;因政策理解偏差导致的重复咨询,经解释后停止的不属于缠访;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非理性行为,需优先考虑帮扶而非直接认定缠访。

对缠访行为的处理,需坚持“三到位一处理”原则(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既要维护信访秩序,也要保障群众合法权益,避免简单粗暴。具体处理机制如下:

释法明理:对因政策理解偏差或情绪激动导致的缠访,由信访工作人员、法律顾问等耐心解释政策法规,明确诉求不合理的依据(如出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处理意见书》并送达);心理疏导:对因长期诉求未解决产生偏执情绪的人员,邀请心理咨询师介入,缓解对立情绪;帮扶救助:对生活困难、因信访事项导致基本生活受影响的,即使诉求无理,也可通过民政救助、就业帮扶等方式解决实际困难,减少缠访动机。

对违反《信访工作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的行为,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治安处罚:对扰乱信访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辱骂工作人员、堵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罚款或拘留;刑事追责: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如组织、策划非法聚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以信访为名诈骗财物),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纳入失信名单:对多次缠访、以访牟利的人员,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限制其享受相关公共服务(如部分地区对职业访民限制乘坐高铁、飞机)。

对已穷尽法律程序、诉求确无理的事项,依法启动终结程序:

复查复核终结:经省级以上机关复查复核,出具《信访事项终结意见书》,明确事项不再受理;依法终结:对已通过诉讼、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信访部门不再重复受理,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规范信访办理:避免“程序空转”(如只登记不处理),确保诉求合理的问题“案结事了”;加强政策公开:对涉及群众利益的政策(如拆迁补偿、社保待遇),提前公示标准、流程,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缠访;引导理性维权:通过普法宣传(如“以案释法”讲座),让群众知晓“信访不信法”“缠访闹访违法”的法律后果。

缠访不是“维权行为”,而是以信访为名扰乱秩序、挑战法治的违法行为。对其认定需严格依法,避免“一刀切”;处理时需区分“无理诉求”与“违法行为”,既要坚持“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更要对“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

从长远看,减少缠访需双管齐下:一方面,群众应树立“依法信访、理性维权”意识,明白“缠访闹访不但解决不了问题,反而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国家机关需通过规范办理、源头治理,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从根本上消除缠访滋生的土壤。唯有如此,才能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实现“群众合理诉求依法解决,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