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新规: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6-01-22 01:40  浏览量:2

职业健康检查关乎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防线,为了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服务行为,近日,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印发了《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苏卫规〔职健〕〔2025〕3号),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2月28日。

一、修 订 背 景

2019年,国家卫生健康委颁布《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省卫生健康委同年印发《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2024年12月1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三部门印发新修订《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在原有10类职业病类别的基础上,新增了2个职业病类别(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同时,我省2024年颁布实施的《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对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管理作了新的规定。

省卫生健康委于2024年底启动《办法》修订工作,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充分采纳各方意见建议。之后,多次会商研究修改论证,形成了《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

二、主 要 修 订 内 容

1

对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职责作了规定;

2

对备案的程序、条件等作了规定;

3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控制的实施主体、主要措施、结果运用等作了规定;

4

对机构和人员信用管理、外出职业健康服务范围、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内容和不符合备案条件处置等作了规定;

5

对《办法》的解释机关、实施时间和原《办法》废止等内容作了规定。

三、关 键 要 求

机构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检查项目另需《放射诊疗许可证》),建筑总面积≥400平方米,每个独立检查室使用面积≥6平方米;

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

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实行信用承诺制,机构需公示承诺内容,卫生健康部门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以在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或者执业所在的设区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

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前向设区的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接受属地卫生健康部门监督管理。

本《办法》的施行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全市职业健康检查服务行为,我市将以此为契机,以2026年机构专项检查为抓手,进一步提升全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全市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保驾护航。

编辑:职业卫生科 曾晖

一审:张宏群

二审:堵怀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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