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必看!3 步判断用工单位退回行为是否合法 + 维权指南

发布时间:2026-01-19 08:20  浏览量:1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能否退回员工并非 “随心所欲”,需严格遵循法定条件与程序。结合《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及实务案例,可通过 “3 步判断法” 明确退回行为合法性,同时避开常见法律风险。

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员工的核心依据是

法定情形

,需先区分 “因员工自身原因退回” 和 “因用工单位原因退回” 两类,两类情形均有明确法律边界,超出范围即属违法。

此类情形下,员工存在过错或能力问题,用工单位可直接退回,且无需额外协商程序,具体包括:

试用期不合格

:需满足 “用工单位已明确录用条件(如岗位技能、考核标准)+ 有书面考核证据证明员工未达标”,仅主观认为 “不合适” 不可退回;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需经民主程序制定(如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且已公示(如员工签字确认),员工行为需达到 “严重” 程度(如多次旷工、泄露核心商业秘密);

严重失职 / 营私舞弊

:需证明员工因过失或故意导致用工单位重大损害(如操作失误造成百万经济损失、挪用公款),需提供损失核算依据;

双重劳动关系影响工作

:员工同时在其他单位工作,且对本单位任务造成 “严重影响”(如频繁请假、工作出错),或经用工单位提出后仍不改正;

劳动合同无效

:员工以欺诈(如伪造学历 / 工作经历)、胁迫(如威胁单位签字)等手段签订合同,导致合同内容违背用工单位真实意愿;

被追究刑事责任

:员工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含缓刑),或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需提供司法机关文书)。

此外,员工无过错但满足以下 2 种情形,用工单位也可退回(需履行前置程序):

医疗期满后无法工作

:员工患病 / 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岗位,也拒绝或无法胜任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合理岗位(需提供调岗通知书、员工拒绝证明);

经培训 / 调岗仍不胜任

:需先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或调整至难度、薪资匹配的岗位,仍无法达标(需提供培训记录、调岗协议、考核结果)。

此类情形与员工无关,用工单位需满足 “客观情况变化 + 法定程序”,具体包括:

客观情况重大变化

:如用工单位搬迁、业务撤销、行业政策调整等,导致原劳务派遣协议无法履行,且与员工协商变更岗位(如工作地点、内容)未达成一致(需提供协商记录);

经济性裁员

:用工单位因重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转产 / 技改后仍需减员,需提前 30 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裁减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需提供裁员备案表、工会意见);

用工单位终止经营

:如被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提前解散等(需提供工商注销证明、法院破产裁定);

劳务派遣协议期满

: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的协议到期,且未续签,可按协议约定退回(需提供到期协议文本)。

即使满足上述可退回条件,若员工处于以下 6 类法定保护期,用工单位

绝对不得退回

,否则直接构成违法(《劳动合同法》第 42 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 13 条):

职业病相关保护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如化工、粉尘岗位)的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处于诊断、医学观察期间(需提供体检报告、诊断通知书);

工伤 / 职业病致残

:员工在用工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 /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伤残等级证书);

医疗期内

:员工患病 / 非因工负伤,处于法定医疗期(按工作年限计算,如工作满 5 年医疗期为 6 个月),即使医疗期满后可退回,医疗期内也不得操作;

女职工 “三期”

:处于孕期(需提供产检证明)、产期(产假期间)、哺乳期(孩子未满 1 周岁),无论是否有过错,均不得退回;

临近退休保护

:在该用工单位连续工作满 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男 60 岁、女 50/55 岁),属于 “老员工” 特殊保护范畴;

其他法定情形

:如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保护情形(如员工为工会主席、劳模等,需依据专项法规判断)。

需特别注意:若派遣协议到期时员工处于上述保护期,用工单位需延续派遣关系至保护期结束(如产假结束、医疗期满),再按规定处理,不得直接终止退回。

即使满足 “可退回情形” 且无 “禁止情形”,用工单位仍需履行 3 项程序,否则可能因 “程序违法” 导致退回无效:

书面告知理由

:需向被派遣员工和劳务派遣公司出具书面退回通知,明确退回依据(如 “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第 2 项退回”),仅口头通知无效;

留存关键证据

:针对不同退回理由,需保存对应证据(如考核记录、违纪证明、协商协议、裁员备案表),避免后续争议时 “无据可依”;

配合派遣公司衔接

:若员工被退回后无新岗位,需协助派遣公司确认员工无工作期间的工资支付(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派遣公司按月发放),不得拒绝配合。

“任性” 退回

:因自身经营调整(如岗位撤销、业务缩减),但不符合 “客观情况重大变化” 或 “经济性裁员” 条件,直接退回(如某公司仅因部门合并就退回 10 名派遣员工,被判定违法);

证据不足退回

:以 “严重违纪”“不胜任工作” 为由退回,但未提供规章制度、考核记录等证据(如某单位仅口头说 “员工工作差”,无书面考核结果,退回无效);

突破保护期退回

:退回处于孕期、医疗期的员工(如某超市退回怀孕的派遣收银员,被判赔偿 2 倍经济补偿金)。

固定证据

:收集退回通知、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作记录(如考勤、业绩表)、特殊保护证明(如产检报告、医疗期证明);

协商与投诉

:先与用工单位、派遣公司协商,要求撤销退回决定或支付赔偿;协商无果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需提交书面材料);

劳动仲裁

: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派遣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 “确认退回违法”“继续履行劳动关系” 或 “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 2 倍,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 1 年支付 1 个月工资)。

需注意: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员工可向任意一方主张赔偿,也可要求双方共同赔偿(如某案例中,员工同时起诉用工单位和派遣公司,最终双方共同支付 12 万元赔偿金)。

先看是否在 “因员工过错 / 能力问题” 或 “用工单位客观变化” 的法定范围内;再排除 “职业病保护、三期、医疗期” 等禁止情形;最后确认是否有书面通知、完整证据和合规程序。若任意一环缺失,均可能构成违法,员工可依法维权,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赔偿、罚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