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民间借贷案件并非必须审查职业放贷人、资金来源!

发布时间:2026-01-16 07:51  浏览量:1

法律未明文规定人民法院未审查出借人是否为职业放贷人、出借资金是否为自有资金,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当事人以此为由申请再审,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前述事实存在的,该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审查认为,借条中“本息一次付清”的承诺、收款收据注明的利息扣除、还款金额远超借款本金且无法合理解释等事实,足以证明双方约定月息3.5%。700万元借条结合借款发放、还款情况及协商记录,应认定为前期债务结算凭证,二审按年利率36%核算未超法定标准,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关于职业放贷人、资金来源审查,因无法律规定未审查即属再审事由,且当事人未提交相关证据,故该再审理由不成立,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案厘清了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边界,明确职业放贷人身份、资金来源并非法院必须主动审查的内容,避免当事人滥用该理由拖延诉讼。同时,为利息约定、债务结算凭证的认定提供了清晰指引,既保障了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司法裁判的稳定性,引导当事人在民间借贷中注重证据留存,理性主张权利。

再审程序的启动具有法定性,需符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本案中,当事人以法院未审查职业放贷人、资金来源为由申请再审,但法律并未将该事项未审查列为再审事由,故其主张缺乏法律依据。这一裁判逻辑体现了“法定再审”原则,防止再审程序被随意启动,保障了生效裁判的既判力。

二、借贷事实与证据的审查应注重实质认定

认定借贷利息、债务凭证性质等核心事实,需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本案中,法院通过借条约定、利息扣除记录、还款金额差异、协商录音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认定利息约定及结算凭证的性质,符合“以事实为依据”的司法原则。同时,明确了利率核算的法定边界,对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依法不予保护,平衡了借贷双方的利益。

三、职业放贷人、资金来源的审查具有特定适用场景

虽然法院并非必须主动审查职业放贷人身份、资金来源,但在当事人提交初步证据、存在违法犯罪合理怀疑等情形下,法院仍应依法审查。部分地区法院为规范民间借贷秩序,明确要求加大对该类事实的审查力度,这与本案裁判观点并不冲突。本案裁判既避免了“一刀切”的审查模式,又为特定情形下的审查预留了空间,兼顾了司法效率与纠纷化解的实际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