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工地受伤谁之责?安全管理与自我保护需 “双向奔赴”
发布时间:2026-01-15 06:21 浏览量:2
在劳动者权益保护领域,安全保障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享受职业活动的基本前提。本案的裁判不仅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身的责任划分,更折射出劳动者保护中 “双向责任” 的重要性——用人单位须织密安全管理之网,劳动者亦需拧紧自我防护之弦。 1.用人单位:安全管理是法定底线 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人身安全负有法定的、首要的保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之规定,本案中某农业公司作为工地实际管理方,其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是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依法应承担主要责任。这警示所有用人单位:安全管理不是 “选择题”,而是 “必答题”,须主动排查隐患、完善防护设施、加强安全教育,从源头上杜绝事故风险。 2.劳动者:自我防护是必要责任 劳动者在享受安全保障的同时,亦需对自身安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本案中刘某明知周边土方已被挖掘、存在坠落风险,却因贪图便利未配合搬迁,且夜间出行时疏忽大意,最终导致损害扩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其自身过错成为责任划分的重要依据。这提醒广大劳动者:安全无小事,须增强风险意识,主动配合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措施(如搬离危险区域、佩戴防护装备等),在工作和生活中保持对环境隐患的警惕,避免因侥幸心理或疏忽大意让自身陷入危险。 3.双向奔赴,共筑劳动者安全 “防护墙” 劳动者权益保护从来不是 “单行道”,而是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尽其责、协同发力的系统工程。用人单位要将安全管理融入生产经营全过程,用制度和行动守护劳动者的 “生命线”;劳动者要将安全意识内化为自觉行动,对自身安全负责。唯有双方以法律为准则,以责任为纽带,才能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发生,构建安全和谐的劳动环境。 供稿:民一庭 原标题:《以案说法 | 工地受伤谁之责?安全管理与自我保护需 “双向奔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