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手(足)双指(趾)骨骨折,工伤10级还是9级?
发布时间:2026-01-14 19:48 浏览量:2
众所周知,但凡有骨折,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标准第5.10.2.12条之规定,即可评为工伤十级伤残。
上述标准4.2条
晋级原则
中提到“一个器官不同部位同时损伤”、“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顾名思义,两个工伤10级,可以晋升为工伤9级。
比如:肋骨1根骨折,鼻骨一处骨折,先分别评为工伤10级,再晋升为工伤9级,最终等级为肋骨骨折、鼻骨骨折综合评为工伤9级伤残。
但上述
晋级原则
有一个前提,即为“一个器官不同部位”,意为若同一器官同一部位骨折,不能晋升一级。在实际司法鉴定过程中,面对以及双手单指骨均骨折,工伤如何评残,小编来阐述下自己的意见。考虑右足第1、5趾距离较远,为同一器官的不同部位,则可以分别对第1、5趾定残,为工伤10级,再晋升为工伤9级。
观点二:外力作用于右足,第1、5趾位于同一水平线上,符合同一器官的同一部位受伤,定为工伤10级,不能晋升。
以上2种观点均有自己的理由,都能说通。对该案例定残时,应考虑到定残的总原则,即什么样的伤定性为10级/9级。除了考虑“骨折”外,应当也考虑到对功能的影响程度,理当作为评定的思路之一。本例均为趾骨,且为末端骨折,为累及关节,对功能影响小,故定为10级更合适。
观点一:右手第2、3末节指骨骨折,为同一器官的同一部位,解剖位置相邻,定为10级伤残。:该骨折部位累及远节指间关节,应考虑对手功能障碍的评分后,再定残。手功能的工伤定残,除了有直接的鉴定条款外,附录B.2.12中亦有补充说明,根据表B.2进行手功能障碍的评分,再根据表B.1定级区间参考表,找到相应的级别。本例右示指远节离断缺失,中节远端骨折,累及关节面,远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1/2以上;右中指末节基底部骨折,远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1/2以上。两项手功能评分达15分,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标准附录B.2.12中表B.1条之规定,应评为9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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