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还在病假中,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吗?
发布时间:2026-01-14 10:27 浏览量:2
近期,有网友提问:“合同已经到期,但我还在请病假,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当劳动合同期满时,若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尚在规定的医疗期之内,则劳动合同应当自动续延至医疗期结束时方可终止。
这里的关键在于“医疗期”的概念。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时限。医疗期的长短并非由请病假的时间简单决定,而是与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直接挂钩。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依法自动顺延。这意味着,单位不需要与劳动者重新签订一份合同,但双方劳动关系在法律上持续有效,直至医疗期结束。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同时还需继续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义务。对于劳动者而言,在请病假时,应注意保存好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并按制度履行好请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