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大观园】关于雇员发生工作意外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12 20:50  浏览量:2

小丁是超市的售货员,某日,他在上班理货时不慎扭到肩膀,由于当时没有肿痛,故小丁并没有即时通知雇主和就医。两天后,小丁因肩膀出现红肿且剧痛,须即时就医,经医生检查后,认定为肩膀软组织挫伤和肩胛骨损伤,需休养两星期及期间不能搬重物。由于有关损伤是工作过程中造成的,小丁在就医后立即通知雇主并申请工作意外补偿。然而,雇主以小丁在意外发生时没有即时通知,并不知道损伤是什么情况下造成为由,拒绝小丁的申请。究竟小丁雇主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对于小丁的个案,根据第40/95/M号法令《工作意外及职业病损害的弥补制度》第18条有关遇难人或其家人通知工作意外发生的规定,发生工作意外后,遇难人(受伤的雇员)或其家人向雇主作出通知的时间主要分三种情况,包括:

1

在意外发生后的24小时内,受伤的雇员或其家人应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雇主或代表雇主作领导工作之人通知意外之发生,但当发生意外时该雇主或代表雇主作领导工作的人在场或在上指期间内获知发生意外者除外。

2

如受伤的雇员的状况或其他经适当证实的情况,不允许作上述通知,亦须在有关障碍结束时起24小时内作出有关通知。

3

如侵害在发生工作意外之日后才呈现或获认定,则24小时的期间由呈现或认定之日起算。

从上述规定可见,如果小丁因工作时受伤,但两天后肩膀才出现红肿,只要小丁在出现有关情况的24小时内通知雇主曾发生工作意外,雇主就不能拒绝小丁的工作意外弥补的申请,且须在收到小丁的通知后,向其提供法律所规定的补偿,例如必要的诊断、治疗以及金钱补偿等。

须注意的是,如果受伤的雇员没有通知雇主或代表雇主作领导工作的人,从而导致自己没有得到适当的治疗,而且法院认定受伤的雇员的无能力系因未作通知而引致的后果,则受伤的雇员就不能获得《工作意外及职业病损害的弥补制度》所规定的给付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