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资质范围就是“紧箍咒”,岂能“越界”服务!某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超范围从事技术服务被罚!
发布时间:2026-01-07 17:30 浏览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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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2025年8月,湖州市吴兴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用人单位依法进行双随机职业卫生检查。该用人单位现场出示《某不锈钢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该报告显示用人单位存在“γ射线”职业病危害因素且作出相应评价结论,而该报告中放入的某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上显示业务范围为“第一类业务范围:化工、石化及医药;冶金、建材;机械制造、电力、纺织、建筑和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而开展“γ射线”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须取得“第二类业务范围:核技术工业应用”的资质认可。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涉嫌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已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其被批准的业务范围未包括“第二类业务范围:核技术工业应用”。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于2025年2月24日为某不锈钢有限公司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查实违法所得3000元(该服务机构已在本局案件调查期间主动退还),案件调查期间未发现该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严重不良影响。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并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吴兴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对该技术服务机构作出警告并处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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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八十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十二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资质认可机关取消其资质认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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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特别提醒: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依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并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服务过程的规范性和准确性,诚信经营,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用人单位作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需求方,应选择有合法资质的服务机构,并对其服务资质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