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收入职业的误工费认定

发布时间:2025-11-21 22:15  浏览量:3

无固定收入职业人员的误工费认定,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核心在于收入损失的合理计算。由于无固定收入者收入波动较大,法律设定了特殊的认定规则,需结合收入证明、行业标准及举证情况综合判断。以下是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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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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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受害人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需体现收入的稳定性或持续性),则误工费=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365天×误工天数。

举证要求

需提供能反映收入的有效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银行流水(近三年收入记录);纳税证明(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劳动合同、工资单(显示收入波动但可计算平均值);经营记录(如个体工商户的进货/销售单据、平台经营流水等)。

若受害人无法举证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如自由职业者、零散务工人员),则误工费=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天×误工天数。

关键要点

“相同或相近行业”的认定:以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为依据,结合受害人实际从事的工作内容匹配行业(如外卖骑手可参照“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家政服务参照“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数据来源:采用受诉法院所在地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非私营单位”或“全社会”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实践中多以“城镇非私营单位”数据为准)。个体工商户:需提供营业执照、纳税记录、经营流水等证明收入。若无法完整举证,可参照“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等行业平均工资。农村无固定收入人员:若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可参照“农、林、牧、渔业”行业平均工资;若长期在城镇务工(如建筑小工),可参照“建筑业”或“居民服务业”标准。自由职业者(如作家、设计师):需提供近三年接单记录、收入转账凭证等;无相关证据时,可参照“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或“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标准。

误工时间是计算误工费的基础,需由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证明:

一般以医疗机构开具的“休假证明”“建议休息期”为准(需加盖公章);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需以司法鉴定机构的伤残等级评定日期为准);若医疗机构证明与鉴定意见冲突,法院通常采纳更严格的证明(如鉴定意见)。受害人举证责任:需证明“无固定收入”状态及收入损失(如收入减少的对比、行业关联性)。仅笼统陈述“打零工”而无具体证据,可能面临主张不被支持的风险。法院裁量权:若受害人举证不充分,法院可能结合当地经济水平、行业惯例等酌定合理金额(如按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六、典型案例参考案例1:外卖骑手无固定收入,提供了近一年平台接单流水(月均收入8000元),法院认定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按8000元/月计算误工费。案例2:农村妇女因伤误工,无法证明具体收入,法院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6万元/年)计算误工费(6万÷365天×误工天数)。能举证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无法举证时,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相近行业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时间以医疗机构或鉴定意见为准。